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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買權
民事法
又稱優先購買權、優先承購權,是指在相同條件下,可以優先購買的
權利
。
舉例來說,當變賣
共有
物時,共有人A和不是共有人的B都出價100萬元的情形下,共有人A依法享有優先購買共有物的權利
[1]
。
註腳
民法第824條
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貢獻者:
陳琦姸
認證法律人
楊舒婷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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