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習慣用來代稱「做了某個會被法律所評價的行為」的人,例如刑法上會把犯罪者叫做「犯罪行為人[1]」,民法上則可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人[2]」,而行政法上也會把違反行政法規、需要受到處罰的人稱為「行為人[3]」。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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