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行為

圖1 高度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高度行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高度行為,和低度行為相對,兩者屬於犯罪行為的一種吸收關係。譬如被告首先收受了製造假鈔票的器械原料,然後從事製造假鈔票的行為,前面是刑法第199條的罪行[1],屬於低度行為,後面是刑法第195條的罪行[2],屬於高度行為,低度行為被高度行為所吸收,只論以高度行為的第195條偽造紙幣罪即可,第199條罪行已被吸收在內。(參考最高法院42年台上410號刑事判例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99條:「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95條:「
    I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