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也有人簡稱為「Covid-19條例」、「新冠肺炎條例」、「武漢肺炎條例」、「紓困條例」、「紓困特別條例」、「肺炎特別條例」。

這部條例是為了因應Covid-19疫情造成的各方面衝擊,在2020年2月25日制定公布的限時特別法,施行至2023年6月30日止(期間屆滿後,經立法院同意可再延長[1])。規範內容可略分為三大類[2]

獎勵、輔助防疫措施
例如醫護人員的津貼[3]、居家隔離者的防疫補償[4]
補充現行法的不足
例如賦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權限,可以徵用口罩生產設備與原料,而不只是徵收口罩成品[5]
對特定的違法行為加重責任
例如對囤積防疫物資、哄抬價格的行為,不用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即課予刑責[6]

註腳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9條:「
    I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II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立法院台立院議字第1110702641號函(2022/6/7):「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本院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
  2.   張育綾、蔡仁哲(2022),〈因應 COVID-19 疫情之法制建構及修法展望〉,《疫情報導》,第38卷第19期,頁259-263。
  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第1項:「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4.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5.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5條第1項:「為生產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防疫物資,於必要時,各級政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6.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
    I 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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