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是指在房屋或土地上的權利還沒變動前,為了保全他人未來的權利,他人有權請求所有權人同意做預告登記[1]。此時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將被限制住,在尚未塗銷預告登記前,所有權人一切可能妨礙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行為都會無效,無法自由的移轉所有權或拿去做抵押登記[2]

但若是碰到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土地或房屋上有權利變動,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不能排除這些權利[3]

舉例來說:

A和B有一個買賣X地的協議,在尚未移轉X地所有權前,A將自己的X地做預告登記給B,等於是提前預告未來房子或土地的所有權將會移轉給B。此時A若反悔想要將X地賣給C並移轉所有權,會因為X地已經預告登記給B而導致移轉所有權的行為無效。

註腳

  1.   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2.   土地法第79條之1第2項:「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3.   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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