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圖1 解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解除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契約當事人溯及既往消滅契關係,回復到沒有締約的狀態。解除分為兩種:

契約約定的解除
契約當事人自行約定符合哪些條件就可以解除契約,符合條件時當事人就可以向對方表示要解除契約[1],兩方都要回復締約前的原狀[2],例如將物品或金錢還給對方。
法律規定的解除
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契約的情況。例如買預售屋,蓋好後實際的房地面積居然比契約約定的面積短少超過3%,買方可以依法解除契約[3]

註腳

  1.   民法第258條第1項:「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2.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3.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條第3款:「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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