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圖1 發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發布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發布,是發表、頒發;宣布、頒布的意思。例如:發布新聞、發布消息、發布通緝

發布,在法制作業上,是個專門用詞。總統發布命令,以及行政命令的訂定修正廢止,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第3項[1]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2]的規定,使用「發布」二字。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第3項:「
    II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III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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