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指的是,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等室內裝修從業者[1],如果要從事室內裝修業務[2]時,必須向內政部申請登記許可,取得登記證後,才能從事室內裝修業務[3]

 

如果沒有取得登記證就從事室內裝修業務,屋主、使用人或違法業者都將可能被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必須在限期內補辦登記證,否則將可能被連續處罰,甚至被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的部分[4]

 

若要確認業者是不是已合法取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可以上「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詢。

註腳

  1.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2.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5條:「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3.   建築法第77條之2第2、3、4項:「......
    Ⅱ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Ⅲ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Ⅳ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4.   建築法第95條之1第1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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