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匯票

圖1 郵政匯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郵政匯票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郵政匯票是一種以郵局為付款人的匯票[1]發票人先到郵局填寫匯款單,連同30元的匯費[2]與付款金額(每張票上限50萬元)交給櫃檯人員,櫃檯人員就會製作郵政匯票給發票人。

拿到郵政匯票的受款人,需留意在發票日起算的3年內[3]到各地的郵局兌領款項[4],若沒有在期限內領款,郵局就會通知發票人將款項取回[5]

 

延伸閱讀

黃于玉(2022),《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一):什麼是票據?什麼是票據行為?如何判斷票據行為的效力?》。

註腳

  1.   票據法第2條:「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2.   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2022),《國內匯兌資費》。
  3.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2條:「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4.   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2013),《國內匯兌 申辦及服務項目》。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1條:「
    I 國內匯兌及國際匯兌,分為票匯及電匯二種。
    II 郵政匯兌除電匯外,應以郵政匯票或郵政禮券為憑。
    III 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應記載事項,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5.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3條:「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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