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謄本

是本人或利害關係人[1]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戶籍證明文件[2],每張15元[3]

戶籍謄本會記載該戶的戶號、戶別、地址等,以及個人的稱謂、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父母配偶等基本資料。至於詳細的記事則有全戶動態記事欄和個人記事欄:全戶動態記事欄包含全戶遷徙記事及戶長異動等記事,個人記事欄則有個人的遷徙記事、身分記事(如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改名等)[4]

註腳

  1.   戶籍法第65條第3項:「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 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四)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 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2.   戶籍法第65條第1項:「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戶籍法第66條:「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3.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4.   內政部戶政司(n.d.),《現戶全戶電子戶籍謄本申辦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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