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庭

圖1 獨任庭||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獨任庭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法院審判時,依照法官人數不同,可以分為「獨任庭」和「合議庭」。

法官人數只有1人獨自審判案(事)件,就稱為「獨任庭」。

因為1個法官就具有審判的全部權力,所以此種情況只可能出現在簡單的小案件,像是地方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的案件中[1]

註腳

  1.   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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