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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
民事法
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8款
[1]
規定,如果以各種方式或名義,提供不特定的
多數人
住宿、休息,並
按
照日或週收取費用,就屬於旅館業而必須受到發展觀光條例的規範。
註腳
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
第8款:「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貢獻者:
李昕
認證法律人
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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