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衡量手段是否過度的標準,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適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多次引憲法第23條[1]為比例原則之依據。此原則包括: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各種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及狹義比例原則(手段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目的所欲達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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