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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產業主管機關
通用
發展觀光條例第3條
[1]
規定,中央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如果是六都(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則為市政府;如果是六都以外的縣市,則為縣政府或市政府。
註腳
發展觀光條例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貢獻者:
Yt
(認證法律人)
、
李昕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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