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圖1 誹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誹謗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為事實陳述[1]。而侮辱則無所謂事實之真偽屬意見表達。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並不在誹謗罪之處罰範圍[2]

 

註腳

  1.   參刑法第309條立法理由。
  2.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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