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

透過強暴脅迫的手段,限制他人的身心自由,迫使他人去做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情,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1]

所謂的「強暴」,是指對他人的身體施加有形的強制力。若是將強制力施加在物體上,間接影響他人的身體行動自由,例如為了阻止他人離去,把機車停在他人前面,導致他人無法前進,也可能構成強制罪[2]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法律百科問答(2021),《移動機車,是否構成強制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雖小貨車內之人或可下車步行或改以其他交通工具移動,且被告所施不法實力亦未直接加諸車內之人,惟揆諸前開判例及說明,因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並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且無須直接施實力於他人,是被告所為自屬以強暴方式妨害證人甲◯◯駕車離去之自由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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