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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對象沒有打我,不過控制了我的薪轉戶,讓我花錢都只能跟他請領,又經常對我辱罵,這樣算是家庭暴力嗎?我跟交往對象沒有結婚,我還可以尋求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嗎?如果我跟我的女朋友、男朋友是相同性別,也受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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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家教的時候,通常家長會限定女生,請問這是屬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還是已經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了?理由又是如何?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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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高雄市觀光局善用已故導演齊柏林「飛閱高雄」短片的事件中,高雄市觀光局長稱此短片為高雄市之公共財,在後續更指出此短片之著作權與著作人格權皆是屬於高雄市政府所有,但是著作人格權不是具有一身專屬性屬於不可轉讓或繼承的智慧財產權嗎?那請問高雄市政府是如何取的著作人格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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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youtube上鬧的沸沸揚揚的gino,脖子事件。三人原先共用一個帳號進行網路創作,若現在三人得拆伙,那之前的影片的所有權/智慧財產權歸誰?影片帶來的流量收益也因此分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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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的新聞,加上2019年4月法國巴黎聖母院屋頂燃燒的事件,會想知道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大致經過什麼程序?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之後,房子的所有人該怎麼使用、收益、處分房子?所有人對房子的所有權,受到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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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否在未經校方同意的情況下進入校園執法?「大學自治」有包含校方可以決定警方可否介入嗎?是否有相關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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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規定男女訂、結婚年齡不同,男生分別為16、18,女生則為15、17,這樣因爲性別不同而有所差別的法條,是否違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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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程序」將有什麼變革?其「第一審」是否包含行政訴訟庭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等案件?二、成為國民法官其一條件之連續居住「地方法院管轄區域」4個月以上如何判定?例如「台中地方法院」是指「整個台中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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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是校方重視的事情,關於檢查學生書包,有幾個問題想請教:1.高中老師可以對全班學生統一進行書包檢查嗎?或是要在那些特定條件下,才可以檢查?2.如果不是由老師翻書包,而是請學生自行打開書包讓老師看,會不會有不同結果?3.學校統一在學生辦理入學時,請學生簽署「檢查書包同意書」,效力到畢業或離開學校為止。這樣的同意書式有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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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近期一所台北市立高級中學發生一起爭議事件想詢問專家的意見。首先一名學生於某節課遭記未出席而遭致校方處分記過(實際上有出席),該生事後已向校方行政人員反映,但行政人員態度敷衍不願積極處理並表示要求出示證據(ex老師證明等)但該節課授課老師於事後表示時間已久已不記得而不願開立證明,於是該生向警衛室申請『取得』監視器畫面並證明該生確有出席之事實,然經申訴後校方仍不願撤回處分,想請教一下這是否構成刑法211、213條,以及是否能直接報請台北地檢署搜索校方以及提起刑事訴訟,以及訴願完台北市教育局後同時打行政訴訟(釋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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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的目的是勞工面臨傷病、失能等人生重大事件時,提供經濟支援,協助勞工度過各個關卡,是國家保障勞工生活,安定社會的社會保險制度。如果我因為個人因素需要住院開刀,在住院期間、回去門診、在家休息期間,可以申請相關補助嗎?如果可以申請,會有那些資格限制呢?參考資料: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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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報導提到有食物外送平台的外送員,被公車輾過去而死亡,但事件是因為路旁邊有違規停車,其他車輛必須閃避繞路行走,導致外送員往內行駛,後方公車才撞上去的緣故。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50059真正撞上人的是後方駕駛人,而不是違規停車的人。請問像這樣違規停車造成車禍的人,要負起什麼法律責任?法律上會怎麼分析這件事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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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員警在某天取締民眾違規,用A處罰條例(簡稱)取締該民眾違規,該民眾並無不法,民眾有提出相關證明(經第三方國家機構認證),但該員警卻執意開單,該民眾罰單最後也撤銷,而在這之前,該名員警用A法條取締其他民眾案件不只一起(跟上述請況相同)本人看到此事件因一時氣憤,,至該員警臉書文章留言:[你這樣在家外頭胡亂開單,怎麼在自己兒子面前抬起頭來?我是你兒子都感到羞恥,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痛苦之上,兩個字送你;自私]本留言非意在侮辱,純粹為該民眾打抱不平,請問各位律師,此言論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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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簽訂和解書,民法第738條有針對撤銷和解作出規定。有時候,和解書要求的行為具有連續性,例如:一方當事人日後都不能再做OOOO事情。除了民法738條所列之外,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在和解書加入「任一方日後行為違反和解書要求,另一方可以直接撤銷和解書,並要求違約方支付OOO違約金」類似文字嗎?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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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監護人為父親,孩子就讀高中時,母親主張由自己照顧孩子與同住。學費由父親支付,母親則負擔生活費。雙方達成協議並執行。但事過半年母親於期間內並未落實照顧,孩子在外不聞不問,甚至無照駕駛闖紅燈,被開罰單一事均不知曉,違規紅單信件寄至父親,事件才因此曝光。孩子父親向前妻表明一事,但前妻認為應由孩子自己負責,並且不願意幫孩子繳違規紅單,但孩子並無能力可以繳罰鍰。請問父親應全部支付這筆費用嗎?還是能要求母親幫忙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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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17在遊戲中對手使用公開頻道指名我的遊戲ID進行言語性暗示,當下我的朋友也使用公開頻道表示我不喜歡也希望他停止這行為,但整場遊戲時間8分鐘內對方還是不停的使用公開頻道對我言語性騷擾。我的朋友在同場遊戲,也有開實況,整場皆有錄影存證,現場也有家人目擊,所以我在111/8/21拿著影片截圖、原影片(約10分鐘)和剪輯過的影片(約3分鐘)去警局申訴,但警察只有跟我拿截圖和給我性騷擾申訴書,並說隔天會發公文到遊戲公司要對方的個資,有找到人或沒找到人都會通知我。遊戲在台灣有代理商,我們也是透過代理商創辦帳號,照理來說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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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行號(非醫療機構)有多位員工陸續確診COVID-19,這樣員工確診是否算是職業災害?員工需要居家隔離且無法工作,可否請領職業災害給付?有看到勞動部勞保局的「確診COVID-19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給付申請書」中,保險事故有一項是「確診前14日內實際工作地點有無發生2個以上確診病例(包含同事、客戶等)之群聚事件」,不知道勞保局是否以這個標準來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https://www.bli.gov.tw/0106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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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家事事件法第59條,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其立法理由係婚姻關係之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即解消而無從繼續,故該訴訟無再為續行之必要。基此,如婚姻關係解消,則他方非配偶,此時他方是否不得依民法第1144條繼承其財產?惟管件以為,離婚之訴既未判決確定,竟生與離婚判決確定同一之效,似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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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事偷吃B同事私人所購買的高價位食物以及飲料!(不是公司別人請的,而是私人購買的晚餐食物)A同事還一次打包好幾份帶走,直接帶回家享用!過程中A同事雖然有詢問這是誰買的?或誰請的?但是A同事詢問當時在場的其他同事都說不知道是誰的!不過最後A同事仍經不起美味的食物,在未得知是誰購買的情況下,仍直接把數份食物跟飲料下班帶走~導致於後面回來公司的B同事的損失!請問這是否已經足夠構成侵占的客觀、主觀定義?或者是以竊盜罪定論?事後A同事有坦承是他所為,但B同事與其他多位同事受不了A同事多次此行徑;(因為公司偶爾會有人請食物跟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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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台灣發生疑點重重鬧出人命,震驚社會的「王牌經紀人蔣承縉」一案,為何都沒有後續報導了呢?若說偵察不能公開,五億高中生案也還在偵辦,為何法醫丶律師.....的分析報導從未間斷!反觀「吳姓工程師命喪蔣承縉家中」一案,至今不了了之,司法院也查詢不到卷宗,感覺整個事件被消失了。希望律師們能分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