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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為公司行號,公司負責人變更後,是否需要重新簽租賃契約?
背景:甲方出租人:OOO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依法公證,租約中有包含一條: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異動: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更換新負責人OOO,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相關證照影本,並通知甲方改由新負責人OOO負責履約請問:1.乙方負責人更換後該公證租約是否有效,可繼續履約?2.是否有違反租約內容(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之嫌?3.有更佳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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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詐騙集團電話號碼會被告嗎?
假設我接到來自0X-OOOOOOO的電話,並已確認他只是想騙我到ATM前操作匯款騙錢。如果我把通話紀錄(包含未馬賽克的0X-OOOOOOO電話號碼)發佈到instagram上(隱私設定為非完全公開,只有我的好友能看見,而其他非我好友的用戶無法看到),這樣會觸犯隱私權或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條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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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台灣35天,想短暫把房間租給別人可以嗎?
朋友在台灣有與其他兩位朋友合租了一個三房的公寓,但朋友將去旅行因此會有35天不在台灣,為了減少這期間的房租他想要短暫將這35天出租給其他有需要短租的人,其他兩位室友也同意,但有些租客可能只是想租兩星期或三星期,請問是否可以將此廣告張貼於Facebook社團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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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拍照發到Google map評論區
在某飲料店工作,該店飲料製程在客人面前展現,近期發現在不知情情況下製作飲料時被拍照並且至Googlemap店家評論中發表,感到不適,請問該評論者是否違反肖像權或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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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拖吊業者是警員手足之延伸,他們是否具備公務員身份?
1.網上很多的論點都表示『拖吊業者不等同公務員』2.高雄市交通局官網表示拖吊業者屬於『行政輔佐人』,關網鏈接:https://www.tbkc.gov.tw/Message/OtherInfo/Question?ID=c70bcf0d-cbc7-40f7-8549-e0452aa7aced3.我因為拖吊車司機不熄火,對著大門噴黑煙。我經過要求熄火,但該司機不理,所以罵他『爛貨』並將拖吊車熄火(沒拿鑰匙),結果高雄地院判我『當眾污辱公務員』及『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要罰三個月有期徒刑+勞動或易科罰金。4.我自認為沒有妨害該司機工作的動機,轉鑰匙熄火也並非暴力,在形式理由狀上都詳細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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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來臺灣工作的家庭看護移工,一定會保哪些保險?移工生病,雇主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費用?
您好想請問遇到移工因為自己健康狀況生病(不一定職業災害的緣故),而無法繼續工作照顧家人的情況,雇主該怎麼處理?===家庭看護的移工,本身一定會有哪些保險呢?如果這些保險都無法提供移工目前身體狀況所需要的醫療,那雇主有需要承擔什麼責任義務嗎?或是有什麼管道可以協助移工得到適當的醫療資源呢?有看到這兩個網址,但想知道更清楚的法令依據:-彰化縣政府勞工處:https://labor.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x?topsn=148&data_id=12743-https://www.21manpower.com.tw/foreign-workers/460/===也想請問,在移工生病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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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截圖並公佈犯罪者的Facebook個人主頁姓名與照片,是否會構成違法
事情是這樣的,我被一個曾經熟識的人以投資的名義詐取了錢財,於是我在我的社交平台公佈了我與他的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只有對話內容不包含他人的個人信息),但於文章下方的留言有人希望我可以把他的相片與姓名公佈出來,於是我在留言處上傳了包含他個人頭像照與姓名的facebook主頁截圖,想請問類似開別人副本的舉動是否會有違反法律的可能性,如果有的話又可能是會觸犯什麼法律,希望能幫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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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鈴型監視器 安裝會正對鄰居門口
不好意思想請教關於法律的問題在門口裝監視器型的門鈴但跟鄰居的門是正對的這樣安裝上是犯法的?下面網址是我要安裝的門鈴型監視器功能不會一直拍而是有人經過才會https://www.mi.com/tw/product/xiaomi-smart-doorbel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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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不給2次退貨
網路購買智能手錶,第一次送來時功能不全...第二次送來時功能比第一次更糟糕,跟在YOUTUBE的廣告差很大,結果要在退貨該廠商說不能二次退貨,有甚麼辦法嗎,還是直接走消基會,TOUTUBE撥放這樣的廣告會連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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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鄰居惡意用物品佔用公共地,阻擋車輛在此停車
如標題:家外的巷道旁,是附近居民共識給大家停車的地方(無劃線),因最近買了新車,發現那邊有個空位經常性的無人停用,所以就把車停到那裏了,但有戶人家就跑出來說:「那個位子是他們一直以來在停的。」但事實是,他們那戶人家的子女每過幾天才會回來一次,而且也停不久,等於是平常都沒人在停。我告知他們說:「這塊地不屬於任何人,理應大家都可以停。」就不再理會他們,最近那戶人家會趁我不在家的時候,在車位上放物品佔位子,原本我都不以為已,都是直接搬走,照樣停在車位上,但現在他們會故意搬一塊很重的石頭,然後牽一台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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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到防疫目的,有能力製造呼吸器的廠商可否請智慧財產局強制授權相關專利技術?
看到新聞: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416000594-260110?chdtv醫界呼籲成立呼吸器國家隊,但現實是專利技術多掌握在國外大廠手中。請問是否能依照專利法第87條,請智經濟部慧財產局出面強制授權?目前疫情算是第87條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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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評論一星
手臂有刺青的女店員,我是有欠妳錢逆?服務態度可以再差一點!還是不小心妳家有人往生了?如果是那我就原諒妳這樣的評論否已觸犯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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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toyota的車標貼在我的腳踏車上合法嗎
我不知道會不會違反商標法或是什麼有誰可以幫幫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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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沒有證據就說是我害他被罰
A同事在公司舉辦活動後,要大家用google表單匿名投票選出要被懲罰的人!結果A同事因被其他同事灌票而當選受懲罰!當天稍晚聽與A同事同部門其他人轉述:A同事認為他之前跟我有過節,「所以是我在灌票讓他當選!」但是我連票都沒投,A同事也毫無證據可以證明是我做的!這對我在公司的名譽也已受到影響,也有同事被他牽著走說:「那應該就是我做的!」導致我的主管也因為這件事對我興師問罪!請問A同事的行為是可以構成毀謗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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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未經過我同意,下載我的Line大頭貼,以生成式AI繪圖軟體(stable diffusio)製作強調女性性徵的影像,可能違反哪些法令?
合作企業董事長未經過我同意,擅自下載我的Line大頭貼,以生成式AI繪圖軟體(stablediffusio)繪製三幅風格不同但都強調女性性徵的影像,將圖像傳給我並說OOO你好可愛。1我從未同意對方使用我的大頭貼2我收到時感到很不舒服,我並不希望任何人(不管同性或異性)將我變成強調性特徵的影像主角3我初淺知道stablediffusio使用方式:放圖、下英文關鍵字,有此可以推知所生成圖片與性徵有關是因為使用者下了相關關鍵字4認識我的人應該都看得出是我,因爲影像原作是我的Line大頭貼不知道對方這樣的行為會違反哪些法令?我最好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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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google公開評論被陌生人發照片公審可以以什麼法條提告
帶小孩去親戚家的燒烤店吃飯,陌生人拍攝我跟我家人,在google評論無碼公開影片及照片,且評論內容對我本人造成極度不適,請問這樣能向對方提告侵害肖像權並要求精神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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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能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嗎?
主因:甲方與乙方因車禍事故產生民事訴訟,甲方控乙方損害賠償並主張薪資損害求償。乙方於網路搜索甲方任職公司之FB粉絲專頁公開貼文影片中看到甲方正常上班(公司粉專貼文,非個人貼文)及Google地圖中有未知人許於評論功能中評論甲方服務,並提及到甲方(暱稱)。【皆於甲方主張薪資損害的時間段內】請問:1.乙方已以書狀請求法院調查勞動證據,於辯論終結前還會建議乙方主動向法院舉證嗎?2.此舉是否有觸犯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及等等刑民事責任?3.這兩項舉證對於法院審理的證據力?感謝各位專業律師們的回覆。祝法定大成,律界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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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大家好,我正在開發一個平台,並打算為用戶提供一個類似錢包(wallet)系統。該錢包只用於平台內的收入和支出管理,例如用戶通過在平台上進行的銷售或其他操作獲得的收益。當用戶累積的收益達到一定門檻後,我們會將這些資金轉入用戶的銀行帳戶。錢包功能不涉及儲值或多用途支付,資金僅限於平台內使用,且不能進行外部支付或轉移。也有點像是GoogleAdmob的付款機制,廣告收益達到100USD,Google才會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我的問題是:這樣的錢包系統是否會觸及台灣的電子支付法規?或者這樣的設計在法律上不會構成問題?非常感謝大家的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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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歐盟資料保護一般規則(GDPR)與臺灣現行規定是否有要留意的地方?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政府機關、私人企業可以為了公共利益(如:防止疫情況大)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個人是否為確診病人)嗎?歐盟資料保護一般規則(GDPR)、我國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執行上是否有配套調整?EDPB2020.3.19公布說明:https://edpb.europa.eu/sites/edpb/files/files/file1/edpb_statement_2020_processingpersonaldataandcovid-19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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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活動條款
大學常有活動需要報名或是甄選,而通常採用Google表單作為報名表或甄選表單。報名表或是甄選表單中,通常會有一題「我已閱讀協議條款並同意遵守其規範」或是其他類似的敘述,填表者勾選選項「是」才能繼續填表單。若錄取者並未在協議條款明定之時限內放棄資格,導致活動主辦方已有行政方面的支出,主辦方是否得主張,錄取者於填表時已同意遵守協議條款之規範,因而向該錄取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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