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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中,我們希望就業市場能成為一個自由市場,讓適合的人才分配到適合的職位上,也就是所謂的「適才適所」,如此一來才能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強化國家競爭力。然而,在求職過程中,求職者時常會遭遇到歧視問題,導致無法順利求職,此時應該要如何尋求協助?一、定義所謂的「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與工作能力無關的某些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者,或是用來決定所僱用勞工的薪資、福利、升遷、教育訓練等等,也就是一種針對某些特質所為的不合理的不公平對待。二、就業歧視的基本規定在就業服務法限制就業歧視的基本規定是就業服務法的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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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曠工的意義勞工與雇主成立勞動契約後,勞工負有依照勞動契約給付勞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勞工必須依照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工作。如果勞工在約定應出勤的日子,未出勤工作且未請假,就構成曠工。(一)不能因為有遲到或早退情形,就認定是曠工不過,「曠工」與「遲到、早退」的定義不同,勞工上班遲到或擅自提早下班,仍有出勤工作,雇主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的事實就認定勞工「曠工」,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工只要在約定出勤日的約定工作時間內有到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就不構成曠工。(二)勞工必須完成請假手續此外,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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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辦理少年事件的法官或其所屬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我國目前唯一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他地區是由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負責辦理少年事件。註腳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少年法院,依事務之性質,分指辦理少年事件之法官或其所屬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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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少年觀護人依職務的不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少年的保護處分,例如「保護管束」。在執行保護管束時,少年保護官會告知少年應遵守的事項(例如不得與素行不良的人交往、不得挑釁被害人),並針對少年的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輔導。註腳司法院(2019),《少年法院(庭)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是法官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是什麼職務?》。少年事件處理法第9條第2項:「少年保護官職務如左︰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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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其實是一種對於親密對象的權力控制關係,具有許多不同的態樣,除了較常見的肢體暴力、虐待以外,對於心理上所施加的精神暴力、口語虐待,或採取經濟控制、隔離社群等方式也都是家庭暴力常見的型態,且家庭暴力並不以反覆、長期發生為必要,即便只出現過一次也可能成立。很多人錯誤地認為只有低社經地位、低教育程度、低收入者較易成為家暴事件的高危險群,但其實每個人,無論性別、國籍、年齡、職業等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下的受害者,而實際上在處理家暴案件時,許多個案的當事人都有高收入、高學歷以及穩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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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商業活動中,進行徵信調查是企業風險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環。無論是尋找合作夥伴、評估潛在客戶,還是進行投資決策,或是了解競爭對手的背景,準確的徵信資訊都是做出明智選擇的基礎。隨著資訊技術的發展,個人和企業現在可以透過多種線上工具自行完成初步的徵信調查,而不必完全依賴專業的徵信服務。以下是一些搜尋引擎以外的實用查詢系統,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查詢時搭配以下說明,可以幫助你掌握一家公司的基本資訊、財務狀況、有無違規記錄等,有效地收集和分析公司的各類資訊。一、取得公司的基本資訊(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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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事實牽涉外國地時,我國法院要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可以受理案件;此時,法院會再進一步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規定,確定這個案件是哪類型的案件,以此決定這個案件要適用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這個涉外民事事件,法院最後用來裁判的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就是「準據法」。註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即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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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司規定請特休要扣輪班津貼,合理嗎?資料來源:林冠良/繪圖:Yen一、輪班津貼算是工資嗎?(見圖1)首先,工資該如何認定呢?工資在認定上可以區分成「對價性」與「經常性」的要件,前者就是工作付出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後者,則為依據公司內的習慣、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等,在一段固定時間內或符合公司制度而於一般情形下,勞工可信賴雇主會持續給付。輪班津貼是雇主因應輪班制的勞工,需要為了公司制度而調整生理時鐘,可能因班別的替換導致休息時間無法正常、固定而必須承擔特殊的不利益(例如日夜顛倒),在這種輪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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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的目的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1條,勞工保險(下稱「勞保」)是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大法官也多次提及,國家對於勞工因其生活及職業可能遭受的損害,應該建立共同分擔風險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實現中華民國憲法第153條第1項、第155條前段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所定保護勞工、實施社會保險的社會安全措施,讓勞工在事故發生時可以儘速獲得保險給付,以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簡單地說,勞保是勞工面臨傷病、失能、年邁無法工作,甚或是不幸往生等人生重大事件時,提供經濟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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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的基本分類我國票據法將票據依照不同的使用目的,分為3個種類:匯票、本票、支票。這裡先簡單說明3種票據的不同以及各自的功用如下:(一)匯票匯票主要是為了解決「空間」的問題,例如:我的錢現在在A手上,所以我給你匯票,你拿著這張票去找A拿錢。(二)本票本票是為了解決「時間」的問題,例如:我現在沒錢,先給你本票,時間到了你再來找我要錢。(三)支票支票的目的則是為了省去攜帶現金的麻煩,例如:不想帶太多現金,所以用支票代替,而收到支票的人可以直接拿著支票去銀行、農會等金融業者處兌換。本文以下會介紹關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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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時候要「請」律師?一般民眾遇到法律糾紛,第一個念頭就是「請」律師,而所謂的「請」,其實就是民法上「委任」的概念,民眾是委任契約中的「委任人」、律師則是「受任人」。生活中需要委任律師的場合,除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之外,還包含契約見證、代筆遺囑撰寫、擔任遺囑執行人、代辦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或就業服務等,換句話說,只要是和法律專業相關的事務,原則上都可以委任律師代為辦理。二、請律師建議簽訂書面委任契約那麼,「委任」該如何進行呢?原則上,委任契約不一定要有書面,只要雙方口頭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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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3專線是什麼?有哪些作用呢?(見圖1)圖1113專線是什麼?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 113專線是一隻專門保護婦幼權利的專線,代表的意義是「1個號碼、1個窗口、3種服務(家庭暴力、兒童保護、性侵害)」。此專線針對全國民眾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的服務,服務內容包含提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童青少年保護等案件受害者通報、轉介以及諮詢等,並且會依照個案的需求結合警政、醫療、司法、社工等專業人士來給予協助。不論是透過室內電話、公共電話或是手機都可以直接撥打,且撥打者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目前是由財團法人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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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確定判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一個民事紛爭經法院審理判決後,經過上訴期間沒有上訴或是不得再上訴的事件,整個事件因此而確定,任何人都不得有相反之判斷,當事人也不能就同一個紛爭再行爭執。如果要推翻確定判決,只能透過再審或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的方式。刑事案件、家事事件、行政訴訟事件的判決,經過上訴期間沒有上訴或是不能再上訴,該案也同樣因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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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曝險少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而少年有以下情況,且需要保障他的健全自我成長時,就會稱為「曝險少年」(從前被稱為虞犯少年)。一、沒有正當理由而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例如施用第四級毒品)。三、有從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但依法還不會處罰的行為。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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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流傳著一句話叫做「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據稱是「抗議天王」柯賜海的抗議標語,批評司法判決標準不一、無從預測。當有法院判決上新聞的時候,也可能會有人比較案件事實類似,但結果不同的事件,認為法官亂判、毫無標準。然而判決真的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嗎?在常人眼中或許會好奇,相同的事件為什麼會有不同的結果。但其實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些事件可能各有不同,需要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而不一定是法官標準不一。除此之外,雖然要達到標準全然一致是很困難的事,但從檢察事務到法院判決,為了避免見解不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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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律師的保密義務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禹萱/繪圖:Yen一、律師保密義務是什麼?目的為何?律師保密義務是指律師對於受任事件的內容,應該要嚴格保守秘密,除非是告知當事人後取得當事人同意,或是在後面介紹的免責情形下揭露,否則皆不得洩漏。如果律師洩漏了當事人提供的資訊,不僅可能會有刑法洩漏業務上秘密罪或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等刑事責任,還可能要負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以及面臨被懲戒。律師保密義務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係,畢竟律師必須瞭解當事人所面臨的法律問題與事實狀況,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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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宣布發起對烏克蘭的戰爭(下稱俄烏戰爭),此舉不但引發全球的關注、國際間的譴責與經濟制裁,俄羅斯更遭控訴在戰爭期間對烏克蘭的平民進行屠殺、性暴力、強迫移動等行為,嚴重違反國際法上的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以及種族滅絕罪。什麼是戰爭罪?什麼是危害人類罪?什麼是種族滅絕罪?在國際法上又如何定義呢?二、什麼是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及種族滅絕罪?(見圖1)圖1什麼是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及種族滅絕罪?資料來源:闕鈺瑾/繪圖:Yen關於這三種罪行的定義,可參考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下稱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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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或是過勞死,為引自日本的名詞,用以泛指勞工長期處在高壓工作環境下,導致的職業災害,我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亦引進制定「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俗稱過勞指引,用以認定是否屬過勞導致之腦心血管疾病,如中風等。一、過勞職業病認定-勞工過勞是本來就有病?過勞職災相較傳統職業病,受到勞工本身體質影響更多,因此在因果關係認定上更為放寬。前述過勞指引於2010年修正後,凡因職業促發,至「明顯惡化加重病情」,導致腦心血管疾病,均屬過勞職災申請勞保給付之對象。而放寬的原因,就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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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群眾鬥毆事件發生時,往往可能會有許多媒體報導,也容易引起閱聽者的關注,然而關於群眾鬥毆事件,其實並不是單純的「把人抓起來判傷害罪」,而會遇到一些技術上的難題,需要從法律條文的設計來解決。 刑法上有所謂的「妨害秩序罪章」,針對非法集會、恐嚇公眾、煽惑他人犯罪等可能妨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加以處罰,而其中的「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則是針對3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進行強暴、脅迫行為加以管制。其中,在旁邊助勢的人或者實際下手的人,會分別被處不同的刑罰。 若更進一步造成重傷或死亡的結果,會涉及...
問答
在法律百科上看到相關問題裡有一段話:「行政機關對於某類事件反覆為相同處理時,將產生行政先例(又稱行政慣行)。」請問「對某類事件反覆做相同處理」是否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必要條件?若某一縣市的行政機關對某類事件反覆做相同處理,但也有其他縣市的行政機關對這類事件做出減輕裁罰的例子(只有一兩個例子),那這在訴願上是否也可提出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