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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友人A男與其女友B女發生感情糾紛,B女屢次傳訊騷擾A男包含我在內的幾位女性友人,並在訊息中多次以自殺、砍殺A男相逼。我已不堪其擾、備感恐懼,正考慮提告。請問上述行為可以何種罪名提告?需要準備哪些證據?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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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趁我家人出門闖入我家摸我胸,並逼迫我匯款五萬給他,我不匯他就直接去要拿我的私房錢,且將我手機摔在旁邊不讓我報警,請問這樣在家裡沒有監視器情況下,我能否告得成性騷擾?另外逼我匯款除了是強制罪還有什麼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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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對話中有殺人.跟蹤這種字眼,讓人心生恐懼,有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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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施工是否應該在工地明顯處公告「建照、雜照」資訊,像是工程期間、工地聯絡人、連絡電話。如果都沒有看到,我應該如何檢舉或申訴呢?施工者應該做哪些防護措施才會合法?1.法令要求施工者如何防治粉塵?2.施工時間是幾點~幾點,六日及國定假日是否都不可以進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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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媽媽答辯書本人7月開始因朋友介紹認識OOO,因為我的工作上需要有人唱歌,所以與他認識,一開始我們關係非常良好跟開心,就像朋友一樣,他也會唱歌哄我睡覺,直到了我推播了一篇他會哄我睡覺之後OOO整個人變了,我感受到我們變成不是有點曖昧的朋友了,只是老闆跟員工關係,讓他壓力很大,我想也許,是他媽媽就開始介入,因此九月分他就跟我說他就唱到上次就好,最後的兩次,因為他媽媽說我們又沒有簽寫合約,沒有義務要依照原本的口頭答應的執行我只是大他12歲並沒有任何過錯,也是他兒子先說要來我家煮飯、包貨、跟我出去玩,但他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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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婚前認識了一位有夫之婦,之後進而演變發生了關係,後來我也結婚了,我想要終止這樣不正常的關係,對方不肯,雖後後續就再也沒有什麼碰面,但對方仍要求要與她當朋友,如若不從,就以我的婚姻及我所工作的公司提出威脅,要將我倆曾經的關係公開,因為我不想我的婚姻及工作有所影響,所以有好長一段時間我都配合她透過電話與其聯繫,雖然聯繫的內容不太重要,另外在對方情緒不佳的情況下,也時常提出威脅,甚至揚言要斷我手腳,所以我只能不斷地安撫.接受她無理的與我保持聯繫,但長此以往我有一種被綁架的感覺,雖然有因必有果,但是當我想撥亂反正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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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餐飲業者,有實體店面最近突然有一位客人私訊我的粉專問我營業時間到幾點當時我的罐頭訊息回覆相當完整內容大致如下你好👋營業時間地址電話等資訊都在粉專首頁菜單則在首頁置頂文章喔有問題請留言給我會盡快回覆忙碌過了一陣子確認他看到之後我回了一個讚👍然後這位客人下面突然開罵「問你營業到幾點、你是看不懂中文嗎?」我回他「上面明明寫很清楚」「請問你態度是在差什麼?」「你這種態度本店不收,吃屎去」然後對方說要提告後消失後來看了一下這個人感覺是假帳號故意來騷擾店家的…請問以上因果對話會被罰錢嗎大概罰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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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摸女生的胸部就是性騷擾,法官一定會判刑,但是女生摸男生的胸部則很有可能無罪,這樣是否違反憲法的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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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遇到色老頭確定是一般性騷擾,警察跟我說可能會無告所以建議我申訴,已經申訴但我之後想一想確定要提告就去地檢署按鈴申告請問這樣可以同時進行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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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是一種假別,因應依據法律不同而有不同規範。一、勞工(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請假事由: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給假日數: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薪酬給付: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二、公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分按日扣除俸(薪)給。三、政府機關聘僱人員(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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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協力在國際間通稱為「公私協力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簡單來說,公私協力就是由公部門與私部門共同合作行政任務來滿足公眾需求。由於近代國家任務已從維持內部秩序擴張至整個社會照顧,為了減少財務負擔並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及加速社會經濟發展,政府開放一些行政任務讓民間在一定條件下參與。例如由民間參與興建及營運公共建設,目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有BOT、BTO、ROT、OT、BOO等型態,適用範圍擴及交通建設、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環境污染設施、水利設施、新市鎮開發等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的建設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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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來說,一個人可以合理的期待,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不被他人監控、注視、蒐集資料的自由,就會說這個人有「合理隱私期待」。例如關在自己的房間裡小聲的唱歌、把自己的日記放在上鎖的抽屜裡,可以期待沒有人會知道唱了什麼歌或是日記寫了什麼。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法院見解認為私人住家內絕對享有隱私,不容許其他人用工具窺探或側錄裡面的活動,即使門窗有打開或者沒拉上窗簾也一樣。而如果是在人來人往的街上大聲說話,或是在臉書的社群網站發布公開的內容,就沒有辦法說是有合理隱私期待。但公共場合並不表示沒有合理隱私期待,例如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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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一部為了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所制定的法律,此條例最初在1955年5月27日制定,同年6月3日公布施行,之後經過多次修正;此條例涵蓋的內容包含:毒品的定義與分級、毒品防治機制、毒品犯罪及其處罰。註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條:「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沿革。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2-2條。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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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律優位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優位(或優越)原則,可說是「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能夠牴觸現行有效的法律,而此處的「法律」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之所以叫做消極的依法行政,是因為只要求行政行為不牴觸法律即可,相對概念是「積極的依法行政」,也就是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的尋求行政行為需要由法律的授權。註腳林明鏘(2019),行政法講義,修訂5版,頁19-20。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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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是指,特定身分的人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比一般人民負擔更多義務,而國家對這些人有懲戒的權力,而且面對國家的權力,這些人沒有救濟的管道。很長一段時間,如學生、軍人、公務員、受刑人,因強調特別權力關係,所以與一般人所受到的基本權保障有落差。最明顯的是對於來自公權力的侵害,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不過,隨著時代變遷,特別權力關係逐漸被打破,最後一個高牆,即是針對受刑人。因受刑人,畢竟因判有罪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否能與一般人相同,確實會產生疑問。比方說,隱私與通訊自由權保障,基於監獄秩序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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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estoppel)原則起源於英國衡平法的概念,年代久遠,現已廣泛應用於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等領域。用淺顯易懂的話來說,禁反言就是禁止反悔、不許出爾反爾、不容食言而肥的意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的理由第三段說:「禁反言係源自誠信原則所導出禁止矛盾行為或出爾反爾,破壞相對人正當信賴之法律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也說:「禁反言原則之適用,須權利人有外觀之行為,足使相對人正當信賴其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始足當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76號判決(是專利事件)更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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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是指各法條、各法典的創設理由或設計方式,用以解釋為什麼這個法條會存在、為什麼法條要這麼規定,以便人民了解法條的意義,也讓人民在使用法條產生疑問的時候,有一個參考與解釋的依據。例如,不動產的移轉買賣依法必須使用書面進行,這樣設計的理由是因為不動產交易屬於重大交易,為求謹慎,所以要求所有交易必須以書面為之。保護人民財產,就是這條的立法理由。又例如,刑法第344條之1處罰暴力獲取重利罪,理由是因為單純用暴力或傷害罪,可能會無法處理所有「暴力討債」的行為(例如跟蹤或潑漆),因此新增了這條規定。避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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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不法侵害,是勞動部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簡稱,指勞工因為執行職務,在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的,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所做的不當言行,造成對勞工身體或精神的不法侵害。可能造成職場不法侵害行為的樣態有:1.職場暴力(如:恐嚇、罵髒話、毆打、抓傷、拳打、腳踢、被物品丟擲等)。2.職場霸凌(如:對同事吹毛求疵、同事以各種方式鼓勵同仁孤立特定勞工、主管在同仁面前羞辱特定勞工等)。3. 性騷擾。4.就業歧視(例如年齡歧視、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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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於自治事項,依照法律、上級法規的授權,所制定的自治法規。例如,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註腳林明鏘(2025),《行政法講義》,新學林,頁60。地方制度法第26條:「I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II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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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自治法規組織成立的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直轄市的區公所、縣轄的鄉鎮市公所、村里鄰長等。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15號民事裁定:「所謂自治機關,應指送達地縣轄之鄉鎮市公所或市轄之區公所,包括村里鄰長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