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是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的自主決定權,以確保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和性自主權不被侵犯。貞操權屬於獨立的人格權,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權利」的一種。貞操權要保護的法益是保障任何人可以用自由的意思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貞操權之內涵,係為確保個人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不容侵害,亦即係為保護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如對被害人性騷擾,自屬侵害被害人之身體權、貞操權、性自主決定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按因故意或過失...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消費者健身中心向消費者收的費用不低,而2020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受理申訴第3名就是健身類案件,並觀察網路上各種會籍轉讓經驗分享,都看得出其實消費者不太容易跟健身中心有同等的談判地位,健身中心與消費者間容易發生關於會籍與費用等爭議。建議所有希望與健身中心簽約的消費者在簽約前,都可以把手上的契約,拿來與教育部公告的這份「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還有「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比對一番,看看是否有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發現有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件更不好的條款的話,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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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本集節目含若干成人內容,請聽眾朋友斟酌收聽喔⚠ 隨著時代的演進,人們對於「猥褻」的定義可能也會越來越不同,在某個時代會覺得情侶走在路上牽手好壞壞,但現在情侶在路上牽手可以說是稀鬆平常。有別於此,例如在路上遛🐤至今仍然是難以被社會大眾接受的事,大家的觀念會隨著時代而改變,而如果要用法律來規範就會更顯困難。 刑法上的「妨害風化罪」是為了要保護社會上的「風」俗教「化」,但什麼是社會上的風俗教化,恐怕大家都很難說清楚,這樣該怎麼辦呢?本集節目中Yt將與Henry從刑法妨害風化罪出發,聚焦在「公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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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快報又來啦!本集節目將要來挑戰當週時事議題,歡迎各位聽眾朋友一起來聽節目、聊時事。也歡迎大家多給我們回饋,想要聽什麼問題也可以跟我們說喔!近期揭露權勢性騷擾、性犯罪的#metoo運動在臺灣持續發生中,其中有現任議員指控,遭到朱姓媒體人在聚餐場合2度摟腰、強吻,引起譁然。而後朱姓媒體人除了發文致歉之外,也PO出了一紙刑事告發狀,告發自己涉嫌犯罪,犯罪事實「由被害議員發表在Facebook上面」,引起了非常多法律上的討論,身為一名犯嫌,真的可以「告發自己」嗎?開啟偵查之門的行為,其實有「告訴」、「告發」、「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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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重歡迎瑩真律師光臨法律百科!「法律百科名人之夜」精彩內容不漏接!很榮幸邀請到法普界重量級嘉賓瑩真律師,來和我們一起聊電影,以及電影背後的法律問題。「歧視」是一個相當困難的問題,它可能會導致某些人因為種族、性別、性傾向、宗教等因素,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但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可能不經意會遭遇歧視,法律又該如何防止呢?本集節目將從許多精采的電影作品出發,聚焦於性別議題,聊聊歧視可能發生於哪些面向,以及法律在其中扮演何種調節的角色。學校真的可以拒絕女性入學嗎?為什麼在學校中不能教授任何跟同性戀有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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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重大矚目爭議案件的審理過程見諸報導,以及部份立法委員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讓法庭直播成為近期熱議的話題。然而網路上的論戰,有時可能失焦於對司法制度的誤解,甚至是政治立場的爭議。 法庭直播的爭議並不是新鮮事,隨著科技進步,要不要開放法庭直播已經累積了相當多的討論,而在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結論中,認為應該研議推動事實審特定案件類型直播的可能性,維護人民知的權利,讓司法公開透明,促進法治教育。 然而晚近法庭直播的修法提案與倡議,引起了若干爭議,法庭直播可能對於法律程序的參與者產生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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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世界有許多過去無法想像的事情,正在不停地發生。跟許多素未謀面的人在網路上對話、不用出門就可以直接下訂單買東西,乃至於不用埋頭於百科全書中,上網就能夠獲得許多知識,這些都是今日你我生活中的日常。然而,網路世界帶來便利、也帶來新的問題。法律百科身為網路世界的一份子,這個月,我們將與各位粉絲朋友一起來探討那些在網路上隨時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本週就讓我們來研究「網路言論與個人資料保護」吧!-個人資料(簡稱個資)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從個資法的定義來說,例示如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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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搜尋需要的資訊,在今天是非常普遍的行為。然而搜尋到的結果究竟是不是值得信賴呢?尤其在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上有許多訊息傳來傳去,遇到假訊息除了可能會因此被誤導之外,轉傳還可能會踩到法律紅線喔!看到訊息該如何查核?怎麼決定要不要轉發呢?箇中玄機待法科報你知!- 法律裡面其實沒有「假訊息」3個字,而在目前的研究分析中,可能會使用假新聞(fakenews)、錯誤訊息(misinformation)、虛假訊息(disinformation)等詞彙,其中被認為最需要受到法律管制的,是刻意製造的「虛假訊息」,那它會有什麼特徵呢?1.假托使人信賴的外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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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通姦罪,沒有想像中容易(一)刑法與民法,標準大不同1.刑法通姦罪的成立要件在過去的法院實務中,其實構成通姦罪的條件非常嚴格,限定在男女性器官接合的情況。縱使是符合目前刑法的「性交」定義,有性器官、肛門或口腔的接觸,但只要沒有男女性器官接合,就不符合「通姦」的要件。舉例來說,外遇配偶單純與第三者傳送帶有性要約的簡訊、用交友軟體在網路視訊中談論性事、一起洗鴛鴦浴,甚至是口交或肛交這類符合刑法「性交」定義的行為,都不會成立通姦罪。2.民法侵害配偶權的成立要件相較於刑法對於通姦的判斷非常嚴格,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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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新聞上常報導,涉嫌貪污、內線交易、毒品等刑事案件的一些共犯,在認罪且轉作污點證人後,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也因為事件多為媒體所關注的焦點,相信不少讀者們對於污點證人一詞應該不陌生,但是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規範污點證人的呢?有興趣的您請繼續看下去吧。其實污點證人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正確來說,指的是證人保護法第14條的相關規定。這個條文總共將污點證人區分成三種類型,分別有不同的要件,同時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二、證人保護法簡介要了解污點證人,首先要先談談證人保護法主要是針對哪些犯罪作規範。根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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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高中生。我每天都是走同一條路回家,走了快六年。每天我都會經過一個小型社區,門口有個警衛。在前幾個禮拜的某天,他突然對我說:長毛了沒有?在噁心與恐懼交加下,我抵抗著幾乎把我行動能力奪走的恐懼離開。他不是每次都說,只要有人在他就不會說。他還說過我胸很大、身材很好要近看才會知道。雖然我不想看到他,可是感覺得到他在用令我感到不舒服的眼光打量我。我還要繼續記錄多久?希望你們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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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群網站上會看到一些針對性別、價值觀、國籍等的侮辱發言,包含歧視字眼、性騷擾發言、仇恨言論......等,但因為不是針對特定人士,所以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是性騷擾,請問目前有法律可以約束這樣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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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9/2/25去某間補習班補英文於同年7/15告知該補習班要申請退費卻被要求繳至16期才能退費(說是銀行幫算的金額)在2020/2/18繳至第十一期($31,944)發現若繳至16期,與其退費後有虧損金額此課程79,900(三學期)每學期分為$35,900/$24,000/$20,000分期87,100/30(每期$2904)剛剛已查,是以時數計算已上時數60小時(經詢問點數=時數)但依照每種課堂時數不同故有差別$134(1h)、$201(1.5h)、$268(2h)經計算後是$8,442(最小應繳金額)/$10,770(最大應繳金額)2/10看完該補習班合約表示,不知道是否適用第七大點—收費標準第二點繳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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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丙男為同學,某日自習課,甲男問乙女:妳是否和丙男在交往,乙女否決,甲男又說:我都看到你們有肢體接觸了,承認又沒關係。乙女進而申訴甲男,請問這構成何種罪狀,性騷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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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益,如在學校、補習班之課堂環境上持續被言語騷擾及關係霸凌,並被誣陷誣賴,加害人(行為人)人皆為滿18歲,請問該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不受他人(同學)不法侵害及預防,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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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該公告並指出,這個限制國人登機的工作將由「交通部督導各航空公司」執行。也就是說,就算是我國國民,不論有無症狀,都必須自行在國外設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如果來不及取得登機前三日的報告,或者是呈現陽性反應(不論是否為偽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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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公司想聘請我當顧問,並撰寫與醫療保健相關專業文章,若公司的產品有問題,顧問是否需負法律責?若文章內容為衛教,例如介紹特並疾病的預防治療方法,或是某種營養成分的介紹,如果不涉及特定產品,是否就不屬於廣告薦證者?又若不屬於廣告薦證者,公司顧問還會有其他須考量的法律風險嗎?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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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放假期間的安全回報機制已經行之有年雖然在某任部長時期一度取消,但後來換部長後開始恢復,以前都是電話或簡訊就好,但是今年開始要求"視訊"或"照片"這樣的回報方式這邊認為雖然身為軍人休假回報很正常,但是強迫視訊或照片回報人在何地,這樣讓多數人感到心理不適,甚至疑慮視訊或照片被拿去做為其他用途,我記得民間企業主管騷擾下屬要求視訊或照片是違法的,難道軍人不能拒絕嗎?不遵守就用假期或懲處要脅。向上級反應也無下文。1985又不能相信只會把自己搞死。還是因為行政命令或主官裁示權就能抵過國家給我們的人身自由還有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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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2021/6/2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line的疾管家頻道,提到要「譴責暴力行為,修法給予防疫人員妥善照顧」。新聞稿提到衛福部會修正「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jorx3mlo_msAG9H81okIqg?typeid=9想知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是衛福部,可以自己完成修法程序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