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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
所謂「數罪併罰」是指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法院在論罪處刑時以「一罪一罰,併合處罰」的方式論處被告的罪刑。而併罰的方式,依刑法第51條規定有如下3種:吸收:例如生命刑(死刑)吸收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自由刑不執行。併科:性質得並存,如自由刑與財產刑(罰金)兩者都會執行。限制加重:例如限制自由刑合併後的最長刑度,像是有期徒刑合併後不可超過30年。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I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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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令狀搜索
圖1有令狀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時,持有法官所開立的搜索票進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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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圖1正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正本是依照原本所做成的文書。例如書記官依照法官做成的判決書原本,蓋上法院章作成判決書正本,並將正本送達案件當事人、辯護人或相關人;或是公證人依據公證書的原本做成正本,交付給請求權人。註腳刑事訴訟法第52條:「I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II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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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刑法第33條規定了5種刑罰,死刑是其中之一。由於是一種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又稱之為生命刑。現行法律定有可以判處死刑的法條,合計50個條文,散見於9種法律中,按照條數多寡依序列述為: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其中第272條也要計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用航空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殘害人羣治罪條例。實際上,民用航空法以下的6種法律,從來沒有判處死刑的紀錄,而殘害人羣罪更是從無起訴的案例。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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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保留
圖1法官保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保留,是從德文法律名詞Richtervorbehalt翻譯而成。按照此項原則,凡屬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強制處分,必須事先得到法官許可,方能實施,也就是說應當保留給法官行使審查、核定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羈押、暫行安置、鑑定留置三種強制處分,嚴重限制人身自由,都絕對保留給法官事先裁核,不容許任何例外。另有限制出境出海、搜索,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通訊監察(監聽)三種強制處分,也同樣必須先經法官裁核,如有急迫例外情形,仍應事後陳報法官查核,檢察官偵查中延長被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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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
不同的法律對深夜各有提出略不同的定義,例如:刑事訴訟法的深夜:午後11時至翌日午前8時例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法院訊問被告到深夜還沒問完,被告和律師可以請求法院隔天白天8點後再訊問。這裡的深夜是指晚上11點到隔天的上午8點。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深夜:凌晨0點至清晨5點例如鄰居深夜喧鬧妨害安寧而違反社維法,這裡的深夜是指凌晨0點至清晨5點。道路交通違停的深夜時段:凌晨0點至清晨6點深夜時段在黃、紅線違規停車,但沒有違停在身心障礙專用車位、妨礙消防安全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只要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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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圖1犯罪嫌疑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警察機關懷疑有涉案嫌疑的人。如果已被檢察官認定有從事犯罪行為,開始偵查、起訴後,則身分將轉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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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上訴
獨立上訴,是指提起上訴不受當事人意思的拘束而言。訴訟兩造當事人,是當然享有上訴權的人。至於當事人以外的人,必須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才可以行使上訴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而獨立上訴;因此,即使被告不上訴,但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仍然可用自己名義而為被告本人利益提起上訴。又依同法第347條規定,檢察官雖然不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當事人,但其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立場,不問自訴人或被告是否上訴,照樣可對自訴案件的判決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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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指具有「專業性」及「獨立性」的董事。專業性,是指獨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驗,並且是特定領域大專講師以上、通過國考的特定專門技術人員,或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的工作經驗。獨立性,則是指獨立董事在執行公司業務範圍內應該保持獨立性,不可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例如不可以是公司的員工、董事或監察人,不可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1%等等。延伸閱讀:于恩庭(2023),《什麼是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哪裡不一樣?》。註腳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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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
圖1現行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實施犯罪的當下或之後馬上被發現,就是現行犯。例如A偷B的腳踏車,在剪斷車鎖時當場被B發現;或者是騎出B宅的瞬間被返家的B撞見。這時不管是不是警察都可以逮捕,但一般人逮捕現行犯之後,必須將他送到警察機關或檢察署。註腳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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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告
申告是指民眾告訴檢察、司法警察機關疑似有犯罪事件發生,可以是告發(任何人只要知道有犯罪發生,都可以告發)、告訴(有告訴權的人才能告訴並請求追訴,像是被害人、被害人特定關係人)。為了方便民眾向檢察、司法警察機關申告,檢察署大門附近都會設置申告鈴。註腳刑事訴訴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I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II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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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
刑事案件審判中,被告、檢察官、辯護律師對於交互詰問的過程,認為對證人(或鑑定人)的提問或是回答有不妥、違反法律的地方,可以當庭表示異議,請審判長審酌。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2第2項:「審判長對於前項異議,應立即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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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
圖1監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監護分為未成年監護和成年監護:未成年監護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親權),但若是父母不能行使親權時,未成年子女無法受到適當保障,所以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依民法第1091條前段規定,需另行選人監護人。成年監護當一個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法院會依家人、親屬等人的聲請,對他做出監護宣告,由一位監護人當他的法定代理人。註腳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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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
圖1監護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人,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此時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不能自己為「法律行為」(例如處分財產),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民法第1111條)。(詳情請參《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註腳民法第14條:「I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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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
監護處分是刑法所規定的一種保安處分。犯罪行為人有精神、心智、聽覺、語言障礙,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如果認爲他(她)有可能會再次犯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法院就要宣告監護處分,由檢察官將其送往醫療、照護或福利等機構接受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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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審理原則
是指法院在認定被告究竟有沒有涉及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時,必須親自聽取當事人的辯論或證人的證言,並親自觀察證據資料。而且證據資料必須優先使用證據的原件,而非使用替代品(例如照片)。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現行刑事訴訟法採直接審理主義,證物以『實物提示』為原則,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明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即原則上物證必須透過調查證據程序以實物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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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
指的是將被告、證人等人的言詞陳述記成書面的文書。筆錄的做成一般可分為由司法警察(官)詢問被告所做的詢問筆錄,由檢察官及法官對被告、證人所做的訊問筆錄。至於類型上,則可分為審判、搜索、扣押、勘驗筆錄等多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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緘默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保持緘默,對警察、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得以沉默的方式合法防禦權利。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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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著作
針對資料的選擇與編排有創作性,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編輯的成果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編輯著作」,而編輯著作不會對於所收編的著作造成影響。舉例來說,如果編者從臺灣的本土音樂中,以獨特的個性、標準,挑選歌曲並編排成「臺灣好聲音」選輯,那這個選輯本身就會是編輯著作,同時選入的音樂著作仍然有獨立的著作權,不受影響。判斷編輯著作的重點在於有沒有表現出創意與個性。承前例,如果是集結「歷年金曲獎年度專輯」的合輯,它的標準是依照歷年金曲獎年度專輯這個既成事實,就沒有作者的創意與個性介入的空間,那麼這個合輯就不會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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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
圖1自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被害人」是指因被告的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的人而言。如果是間接受害者,只能向檢警告發犯罪,不能提起自訴。 「自訴」是指一種訴訟程序,與「公訴」為相對的概念。法律上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公訴罪或自訴罪的用法。註腳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321號刑事判例:「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因偽證而間接受害之人請求究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對於縣司法處就其告發之刑事判決,不得向第二審檢察官申訴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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