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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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5-26 ‧ 最後更新:2020-05-26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想要將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車輛、農林漁牧產品、牲畜、船舶設定抵押權[1],向別人借錢的人會需要。
動產抵押的基本概念[2],跟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一樣[3]。只是抵押人換成拿動產作為擔保,向人借錢。出借金錢的人會因此成為動產抵押權人。若未來抵押人還不出錢,抵押權人就能夠占有並變賣抵押物,優先拿回金錢。
動產抵押是屬於動產擔保交易的一種類型[4]。動產擔保交易,指的是一種動產買賣的特殊方式,目的是希望能夠健全企業的發展、以及金融機構的融資業務,達到促進市場資金流量的目的[5]

註腳

  1.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條:「
    I 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車輛、農林漁牧產品、牲畜及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均得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II 前項各類標的物之品名,由行政院視事實需要及交易性質以命令定之。」
  2.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3.   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4.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條:「本法所稱動產擔保交易,謂依本法就動產設定抵押,或為附條件買賣,或依信託收據占有其標的物之交易。」
  5.   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下)》,6版,頁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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