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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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1-12-30 ‧ 最後更新:2024-02-29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想要租房子居住的人,或者是想要出租自己房子給他人居住的個人或業者,會有需要。按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住宅租賃契約是指A方提供建築物給B方居住使用;B方支付租金給A方的契約[1] 。

如果雙方的住宅租賃契約不符合政府公布的住宅租賃規範,例如約定房客負擔電費的計價超過台電的當月最高標準[2],這部分的約定就會無效[3],所以建議可以參考這個政府依照相關規範所做成的範本,避免租賃契約的條款無效。

二、範本的來源

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來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20),《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二、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建築物租與他方居住使用,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2.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6點:「……(三)電費:……由承租人負擔。(例如:夏月每度__元整;非夏月每度__元整。但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壹、應約定事項第5點:「(三)電費:□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例如:夏月每度ˍˍ元整;非夏月每度ˍˍ元整。但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其他:ˍˍ。
  3.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第4項、第5項:「
    I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IV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V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4項:「非具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條款,違反第一項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該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為口頭約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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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黃蓮瑛、徐品軒(2022),《簽訂房屋租約,有哪些事情要注意?》、

楊舒婷(2022),《租賃契約中約定「房客不可以申報租賃支出」、或「租賃房屋相關稅捐由房客負擔」,這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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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3-05-24 11:24:17
可以知道最新出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相當受用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23-05-25 15: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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