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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0

法律對生理假的保障是什麼?需要相關資料作為證明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勞工每個月得請1日生理假,一年最多可請12日,但假設一年請生理假的日數超過3日,超過的部分就會納入一年30天的病假中一併計算,而生理假的薪資依法規定應減半發給[1]

請生理假不需要提出醫師證明,公司不可以要求請生理假的女性勞工提出相關證明。如果公司拒絕女性勞工的生理假申請,或是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做其他不利的處分[2],主管機關可以對公司裁處2-30萬元的罰鍰,而且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等甚至會公布在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上[3]

其他的相關說明,像是有無年齡限制、相關法律規定及案例解析,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謝宜霓(2020),《請生理假遭公司刁難怎麼辦?》。

註腳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I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II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I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II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3.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
    I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II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