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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8

鄰居停車總是占用停車場的公共空間,讓其他用戶行車不便,可以請警察來處理嗎?


社區大樓內部有住戶違反規約,占用停車場的公共空間,導致其他遵守約定的住戶行車不便,可以由管委會出面請警察來處理嗎?警察可以介入私人土地使用糾紛嗎?

還有其他方式解決嗎?由「誰」決定,可以作怎樣的「處理」?


此爭議屬於民事糾紛,行政單位(例如警察)無權處理此種爭議,因此,發生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紛爭。

一、原則上,管委會得作為原告,請求該違約之住戶,排除侵害行為[1];或經公寓大廈內部規約之規定,訴請法院命該住戶搬遷。

二、另外,亦可藉由鄉鎮市公所出面進行調解,在法律上,能達到進入訴訟的效果。

註腳

  1.   占用公共空間,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權占有等,管委會得以此進行告訴;至於造成其他住戶之不方便,但沒有發生損害,則其他住戶尚難有所主張。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2-10 15:59:04
您好,想請問您最後二、提到「調解在法律上,能達到進入訴訟的效果」是什麼意思呢?是指法官可以繼續接手審判嗎? 另外,如果這種情況一在發生,住戶不勝其擾,是否有可能構成刑事案件?讓警察可以介入處理?或是住戶們在法律上可以怎麼做來解決這種問題? 謝謝您熱心建議。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20-02-11 10:43:09
您好︰ 1.所謂「調解在法律上,能達到進入訴訟的效果」,指得是調解成立後,就不可以再進入訴訟。因為,調解已經取代了訴訟。這有一個好處︰調解快很多、訴訟很浪費時間,而且兩者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一樣強的。 可與之比較的是,私下和解,無法取代訴訟。 2.行為人亦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之竊佔罪,則可請警方出面處理。本人思慮未週,感謝提問以資補充。
匿名(一般會員) 2020-12-10 16:27:15
您好,針對註腳部分「至於造成其他住戶之不方便,但沒有發生損害,則其他住戶尚難有所主張。」若是因為壓線停車造成住戶不便,無造成損害!那受影響住戶是否只能依賴管委會處理,若管委會無法解決,則受影響住戶只能無奈接受被影響的不便嗎?是否能有更有力的方式可以幫忙解決呢?謝謝
匿名(一般會員) 2023-08-25 17:14:34
您好,請問想確認上述的解答說明,不知我理解的是否正確。 可先至公所申請調解,也有如訴訟的法律效力。如仍一在發生即則可請警方處理,因行為人已犯了刑法第320條竊佔罪。
匿名(進階會員) 2023-11-02 01:34:35
請問事件發生違規停車後 如果要主張提告 民事 法律效期多久? 謝謝
LU0016637(一般會員) 2023-11-12 22:18:00
請問管委會未經合法申請程序,為增加機車停車位,在消防栓(箱)、電錶箱、發電機室門口、車道轉彎處劃設停車格,造成汽車進出不便,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