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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19

因為開刀要離職


入職時有簽合約,要做到2020年10月31期滿一年為止,否則提前自提離職,要賠償違約金2萬元。
2020年1月時因為身體不舒服去給醫生檢查,檢查結果是腰椎椎間盤突出,醫生說必須開刀,之後不能再搬重物。
一、請問是因為任職而導致椎間盤惡化不能適任職位,自請離職,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二、離職的話可以跟公司要非自願離職單嗎?


以下簡單回應︰

勞雇契約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其所規定之違約行為,應當限於「可歸責於受僱人之事由」,例如,勞工有更好的工作機會而選擇離職。如果基於「可歸責於僱用人之事由」(例如,雇主違約、未提供良好工作環境等)而終止勞雇關係,即非此種條款所欲規範的對象,而不會構成違約。
因病須離職,若此病狀是由僱用人自行招致,而無關乎服勞務,則屬於可歸責於受僱人之事由;若是基於服勞務而產生,則屬於不可歸責於受僱人。
前者會構成違約;後者則不會。
離職後,可以向公司請求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文書
非自願離職,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在於,可以依照〈就業保險法〉請求失業給付。
所謂非自願離職,指得是受僱人因投保單位(僱用人)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另受僱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就業保險法第11條[1]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證明」自己屬於非自願離職。因此,通常需要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如何證明法律並無規定,行政機關不可強命人民應確實拿出「書面」。如果人民有影音、電子郵件可資為證,亦可向國家提出申請。

末,如果真要有一份證明書,可向雇主請求給付,本文認為,雇主提供受僱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工作證明,皆屬於其契約上之(附隨)義務,若雇主不願提供,可經民事訴訟途徑,求法院判命雇主應提供。另外,如雇主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在臺北市工作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主管機關將依規定針對離職事由初步查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註腳

  1.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