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勞工如因個人因素而欲終止勞動契約,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的天數提前預告雇主;此外,參考勞動部的說明,勞動契約的終止屬於形成權之一,因此,勞工或只要將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即發生形成的效力,不必得到對方同意。...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條 3字第1040132417號書函的說明,勞工上班遲到的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可以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假設事業單位工作規則、出勤管理明或勞動契約對於出勤請假訂有相關規定,... (more...)
雖然未簽訂契約,但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如果雙方達成共識,契約即為成立。因此,您與雇主就基本薪資、試用期及上工日期等必要事項已達成合意,並已於9月1日開始提供勞務,雇主亦接受您的勞務,故勞動契約應已成立。書面契約的簽署僅是契約成立的證明,而... (more...)
按照勞基法的規定,如果工作7個多月,預告期間應該是10天。如果勞動契約這樣約定還要求賠償是無效的喔,可以看底下2篇文章: 公司要求的離職預告期比勞基法規定的還久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 (more...)
詢問人你好: 請參考《想詢問公司目前用“支援”名義來調動所屬單位》問答的說明,如個案仍有爭議,建議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可以簽訂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另外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無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至於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4項規定,特別休假原則由勞工「自行排定」。如果因為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是也可以經過勞雇雙方協商遞延到次一年度實施,假設次一年度終結仍然有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如果有涉及法令... (more...)
詢問人你好: 早期內政部曾經針對調動發布函釋來說明,104年勞動基準法修正後,調動五原則正式訂入勞動基準法。 接續上述說明「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並沒有相關法令明確規範,雇主必須以「三十公里」作為是否協助的標準,然而,過去有少部...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可以簽署定期契約。至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的定義,請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6條、第21條與內政部(... (more...)
詢問人你好 本案原則性規定如下,謹提供參考: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接續上述說明,參考勞動部常見問答例假及休息日的安排,以每7日為1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1週期內...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