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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04

租房子支付定金,後來決定不租,請問定金要全數給房東嗎?


租房子支付定金,定金是月租金1/3,後來決定不租,請問定金要全數給房東嗎?

請問法律有沒有規定定金的上限,像是佔月租金的幾分之幾,或是租賃期間總租金的幾分之幾?


以下簡要回應︰

租房子支付定金,定金是月租金1/3,後來決定不租,請問定金要全數給房東嗎?
承租人租房子的時候,除了要支付房租外,還要另外支付「一筆費用」,用來確保日後房租的履行、損害賠償的履行等金錢給付義務,此稱為「押租金」(亦稱為押金、擔保金)[1]
承租人到底要「支付多少」押租金給出租人,由雙方以「契約」自行約定。
本件,如果當事人間「已經」成立租賃契約,則承租人所支付者,通常為「押租金」。由於契約已經成立,而承租人「決定不租」,指得應該是「無意願繼續支付租金」的意思,構成沒收押租金之事由,出租人得全數取得。
但如果當事人間「尚未」成立租賃契約,則承租人所支付者,應是「定金」,並無問題,用來確保事後將會成立租賃契約。倘承租人「拒絕訂立租賃契約」,構成沒收定金之事由,出租人得全數取得。
請問法律有沒有規定定金的上限,像是佔月租金的幾分之幾,或是租賃期間總租金的幾分之幾?
依照內政部修正公佈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五、之規定「擔保金(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__個月租金,金額為___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從該規定而言,押租金之上限,即兩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另外,如果是定金,並無法定上限。

註腳

  1.   83 年台上字第 2108 號︰「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