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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約已經生效,對於租賃的房間就有使用權喔,未經同意不得任意進出,如果任意進出恐已涉犯刑法侵入住居,或民事侵害隱私喔,詳情還是要跟律師進行諮詢確認喔! (more...)
您好: 如您有何對承租人證件及留有簽訂租約,可提出訴訟解決,至於是否能追回金額要等到執行後才會明瞭。 (more...)
提問所述情形,請先弄清楚大樓「管理費」是否由房客負擔?如果是房客負擔的話,進一步弄清楚大樓電梯的修繕翻新費用是否屬於「管理費」的範圍?電梯翻新是整個大樓(不動產)基本設備的修繕,這和房東所擁有房屋的價值相關,管理委員會決議在8年內每月500... (more...)
原則上,如果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應該先由公共基金支付;沒有的話,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註腳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 (more...)
提問人您好,您所稱「二房東」用語,法律上會稱為「轉租人」,所以以下都會使用「轉租人」來說明;其次,因提問中無法得知租賃物是否為「房屋」或「其他租賃物」,會以「房屋」的「轉租」簡單回復如下: 什麼是轉租? 民法上的轉租指的是出租人把租賃物租給... (more...)
如果原租約已於112年9月17日到期,目前就是根據延約的約定而在續租中,該項約定便已生效。換句話說,租期已經更新,現在仍然是ㄧ年期限的租約,租賃期限直到113年9月17日止,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定期租賃契約關係,繼續有效存續中,雙方都要遵守... (more...)
提問人您好,假房東案件中,真房東、假房東和房客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判斷?以下就所涉及法律問題回答如下: 假房東與房客間法律關係 假房東與租客間的租賃契約成立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租賃的定義是出租物予他... (more...)
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房東因為個人事由導致不能出租原先約定的房屋,應加倍返還租金。租賃期間,未約定修繕責任,原則租賃物及其附屬設備由房東負責修繕。 註腳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 (more...)
請參閱法律百科的文章《房客不當使用房屋的賠償責任》。 (more...)
因為這個問題已涉及具體個案,以下只就相關法律知識稍微說明,具體個案的解析,仍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例如租賃契約或鋼筋外露等文件證據)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 房客可否拒絕房東修繕 民法規定房東保存、修繕房屋的必要行為,房客不得拒絕[...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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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簽約時,房東通常會向房客收取一筆押金,用來擔保房客可能欠繳的租金、...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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