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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04

我自願離職,依法在預計離職日前20天預告公司,但公司請我隔天就不需要來,請問我可以堅持做滿這20天嗎


我自願離職,依法在預計離職日前20天預告公司,但公司請我隔天就不需要來上班。
請問我可以堅持做滿這20天,並請領20天的薪水嗎?
如果公司不同意要我隔天離開,會變成公司資遣我嗎?


詢問人你好:

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行使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是形成權的行使,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1]。簡單來說,經勞工向雇主表示擬自請離職,且雇主(包括有任免決定權的主管)也知悉勞工真正的意思時,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向雇主提出預告期間末日的隔一日,就是最後工作日。
如果雇主對勞工的離職日有不同意見時,應該與勞工協商離職日期,不可以單方面要求勞工提前離職,以本例來說,勞工仍必須在這20天內提供勞務。但是如果雇主堅持要求勞工提早離職,則雇主仍必須給付工資至勞工所提的離職日期,如果雇主拒不給付則恐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2][3][4]
至於資遣,則必須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事由[5]
如果對於詢問事項跟公司間有所爭執,建議可以透過申請勞資調解,來解決爭議。

註腳

  1.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2.   民法第487條前段規定。
  3.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4.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
  5.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6條第17條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