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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0-06

企業徵才廣告內容「月薪3萬到5萬元」,薪資範圍區間大,這樣有符合法規「公開薪資範圍」的要求嗎?


企業徵才,某職務月薪低於4萬元,因此需在徵才廣告上公開薪資範圍。
如果廣告內容「月薪3萬到5萬元」區間非常大,讓求職者很難想像如果錄取這份工作可能得到的薪水,企業這樣做有違法嗎?

有看過另一則QA討論:企業徵才廣告薪資範圍寫「面議」,面試時再詳細討論,企業的廣告是否合法?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331


法律對於企業徵才時要公開薪資範圍的要求
參考《企業徵才廣告薪資範圍寫「面議」,面試時再詳細討論,企業的廣告是否合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1],雇主對求職者的徵才的公告,或是實際僱用員工的時候,經常性薪資(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果沒有到達每個月4萬元的話,就應該要把金額公開出來,或是起碼要告訴求職者與實際受僱員工一定的薪資範圍,不能只是含糊地說「面議」。
企業徵才廣告內容「月薪3萬到5萬元」符合法規公開薪資範圍的要求嗎?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只有說「雇主要公開薪資範圍」,沒有說明該怎麼公開、薪資範圍區間有沒有限制等等。
主管機關勞動部訂定「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下稱「本指導原則」),其中第5點有提到「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2]
本指導原則在法律上地位是行政指導原則,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5條[3],指導原則有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的效果,但是沒有法律上強制力。
結論:徵才廣告內容寫成「月薪3萬到5萬元」,薪資範圍區間超過五千,不符合本指導原則,但仍是合法有效「公開薪資範圍」的方式,不會違反就業服務法。

註腳

  1.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2.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第5點:「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
  3.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