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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0-11

大樓垃圾亂放置

匿名(進階會員) 房子‧土地‧鄰居和鄰居的關係 2021-05-25 12:09

對面大樓的清潔人員,每天都會提前一個小時把大樓垃圾拿到別人家門口旁等垃圾車。
氣溫炎熱那個味道實在難聞,也會有不少小問題,想請問這樣的行為有違法嗎?
如何勸導垃圾不能丟那裡,或者如何檢舉!


提問中提供的內容比較簡潔,為了方便讀者更好理解,下面分析會適時加入假設情境。

清潔人員將會產生異味的垃圾放在別人家門口,會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假設清潔人員將垃圾放在別人家門口後就先離開,一小時後垃圾車來了,清潔人員才回來將垃圾倒進圾垃車。因為氣溫炎熱,放置在路邊、戶外的垃圾容易產生異味、蒼蠅蚊蟲,有礙衛生清潔,這樣的行為會違反廢棄物清理法[1]的規定。
 
法條中提到「指定清除地區」是由各縣市政府環境保護機關公告[2],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環境保護局曾公告指定清除地區包含台北市所有行政區域[3],也就是全台北市。因此,清潔人員將垃圾放在別人家門口旁就會違法,會被處罰臺幣1200元~6000元的罰款[4]
受害民眾可以向誰檢舉
受害民眾可以向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檢舉。以台北市為例,可以向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檢舉,也可以透過市政府單一案件陳情系統線上檢舉,檢舉內容要詳述檢舉人個人資料、違規事實,檢附可以看出日期的時間的影片或照片。
順帶一提,並不是每一件檢舉案都有獎勵金可以請領,參考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的案件沒有檢舉獎金。
如果垃圾異味飄到私人土地、住宅內,受害住戶可以要求清潔人員停止放置垃圾的行為;如有發生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原則上禁止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利用人將異味(像是本題中的垃圾腐臭味、菸味、裝潢的油漆味等)排放到其他人的土地、建築物內[5]
如果清潔人員暫放垃圾所產生的異味飄散到鄰居私人土地、住宅中,並造成鄰居超過一般人日常生活所能容忍的困擾,無論鄰居是所有權人或是承租人,都可以要求清潔人員停止暫放垃圾的侵害行為。
如果鄰居因為垃圾異味受到損害(可能比較少見),則可向清潔人員請求損害賠償[6]
如果清潔人員、受害鄰居是公寓大廈住戶,可以請管委會、主管機關處理
假設清潔人員(或他所服務的對象)、受害鄰居是公寓大廈住戶,公寓大廈的管理負責人、管委會應該要出面制止清潔人員暫放垃圾的行為,或是依照公寓大廈規約來處理[7]
如果情況沒有改善,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讓主管機關限期要求清潔人員改善,也可能處罰新臺幣3,000元~15,000元的罰鍰[8]


延伸閱讀:
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廢清法檢舉獎勵專區》。
2. 鍾秀瑋(2021),《鄰居製造惱人異味怎麼辦?--簡介民法氣響侵入禁止規範》。

註腳

  1.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2.   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
    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1項:「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 (市) 環境保護局及鄉 (鎮、市) 公所。」
  3.   台北市政府環保局(2002),《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
  4.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5.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6.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
    I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V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6-17 09:01:53
請問如果是桃園區也是一樣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6-17 09:04:07
請問桃園區也是一樣嗎? 放置垃圾的地方是大門旁邊,可是算公有地?這樣也可檢舉嗎? 因為有去清潔隊反應 結果裡面人員說有倒掉就可以。想請問是直接到環保局投訴嗎?
LU0010115(一般會員) 2022-01-21 03:34:48
你好, 家住新北, 有類似情形, 請問要到哪邊申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