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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3

我家有因為疫情停課的小學學童,我太太目前育嬰留職停薪中,我還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嗎?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1],指揮官可以做必要的應變處置。
因應Covid-19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2020年2月27日就以函示[2]宣布防疫照顧假,意思是說12歲以下學童、高中職以下身心障礙學生的家長,家長其中1人可於學校停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該要准假,且不可以視為曠工、強迫勞工用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給予不利處分。

請假條件中並沒有排除「配偶正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人,因此提問說到太太目前育嬰留職停薪,先生還是可以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該要准假。

防疫照顧假並沒有強制雇主要給付薪水,因此如果先生還有特休的話,也可以申請特休,這樣收入就不會減少。

順帶一提,這裡的家長不一定是指父母,也包含孩子的日常照顧者,像是爺爺、奶奶、姑姑、阿姨都有可能[3]

如果勞工有請假需求,雇主應該要准許。如果雇主扣發全勤獎金,會違反勞動基準法22條[4]工資未全額給付;如果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5]或第43條[6]規定。都會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7]規定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100萬元。

延伸閱讀:
勞動部(2021),《倘配偶育嬰留職停薪中,或已請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等,勞工還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嗎?》。

註腳

  1.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2.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020),《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頁4~5):「
    依教育部本(109)年2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27899號函說明本年2月21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研商作成之建議,研訂規定如下:
    (一)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旨揭學校及機構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 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 、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可比照延後開學期間之應變措施,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其申請對象、薪資及其他相關權益等之處理亦比照該措施之規定辦理。
    (二)另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其家長亦得比照各級學校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符於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學童照顧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3.   勞動部(2021)《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防疫需要,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其申請對象為何?》。
  4.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I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II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I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II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6.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