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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9

台東縣政府衛生局開罰文化處,是否有左手打右手的問題?

匿名(進階會員) 基本人權‧政府行政法原則 2021-08-18 15:17

台東縣政府舉辦南迴藝術季於上週六傍晚開幕會,進行戶外大會餐,採自助餐卻任人自夾,座位也零距離無隔板,民眾痛批縣府帶頭違反中央防疫規定。縣府衛生局表示,將對主辦單位文化處開罰最高的30萬元。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642015

請問縣府衛生局開罰縣府文化處,有沒有左手打右手的問題呢?

另外這和當年國防大學與衛福部之行政爭訟(國防大學學生因校方涉歧視愛滋患者,而將學生退學一事)又有哪些不同和相同之處呢?


以下簡單回應︰

對於公法人(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得否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應區別是否行使公權力而定[1]。倘公法人立於高權主體地位行使公權力,則其不得為行政處分的規制對象,蓋機關行使公權力間應相互尊重,而欠缺(行政處分所具有的)從屬關係;倘公法人非在行使公權力,而是從事私法行為,則其得為處分的規制對象。

在國防大學與衛福部的爭訟案(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判字第 312 號判決)中
國防大學乃是對其學生作成一個退學處分,並因此處分之作成,被認定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被衛福部作成A管制處分。由於,兩方均在行使公權力,因此,論理上衛福部不得對於國防大學作成行政處分,此外,由於衛福部與國防大學不相隸屬,因此,衛福部亦不得對於國防大學作成管制性措施。
從此結論來看,國防大學當初提起訴訟時,應該提起「確認行政處分不存在之訴」而非「撤銷訴訟」,而受訴行政法院亦未認識到此點。
從台東縣衛生局開罰該縣文化處一案中︰
文化處舉辦該慶典活動,並非立於高權主體地位,而是一個經濟性活動,沒有行使任何的高權行為。因此,台東縣衛生局得以對於文化處作成裁處,並無問題。
最後爭議只會出現在,文化處得否提起行政救濟,涉及「對己訴訟」。學界立場則認為,由於文化處與衛生局均隸屬於台東縣政府,其有共同上級,因此,藉由共同上級加以處理即可,文化處欠缺訴之利益,故不得提起行政救濟[2]

註腳

  1.   陳敏,行政法總論,2016年9月,9版,頁756;許宗力,刑政治序罰法草案,收錄於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廖義男主持,行政不法行為制裁規定之研究(行政秩序罰法草案),1990年,頁45-49。陳愛娥,應否及如何對公法人與行政機關開放行政救濟管道,月旦法學雜誌,第77期,2001年10月,頁33。
  2.   陳敏,行政法總論,頁1395、註釋17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