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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9

連續上班

匿名(進階會員) 勞動‧工作勞工 2021-10-05 17:23

公司說共體時艱,不想花錢請人,所以餐廳內場連續上班10~14天,有違法嗎?
中秋節沒加倍薪,有違法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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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6 00:06

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3款規定,原則上勞工每工作七日中應有二日的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但餐飲業為4週變形工時指定適用行業,也就是說,雇主如果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工排班即可使用4週變形工時。適用4週變形工時,勞工每2週應有2天的例假,每4週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中秋節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假設雇主取得勞工同意在中秋節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但由於餐飲業適用4週變形工時,假設雇主事先已經過勞工同意,則可以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中秋節)和其他工作天調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