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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8

被罵名譽權受損,可以要求在IG、FB或Dcard道歉嗎?


對方在網路上用不實的言論中傷我,向法院提告,除了可以請求賠錢,可以要求對方在網頁上道歉嗎?例如在IG、FB或Dcard。


名譽權是否受侵害必須由法院認定
名譽是指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通常是指個人的人格或信用,在社會生活上所受到的尊重。名譽權是維護個人在社會上評價的權利,如果不法的行為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遭到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都會成立侵權行為[1];因此而感到痛苦的被害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2]。然而,名譽是不是被貶損,具體情節還必須需由法院個案認定。
不可以再請求法院判決要求加害人道歉
名譽權被侵害除了要求慰撫金,也可以要求用其他適當的方式回復名譽。過去有法院判決命加害人道歉的方式,無論是登報,或是在IG[3]、FB[4]、Dcard[5],甚至是LINE群組[6]或是公司的官網[7]上面道歉。
然而,2022年2月25日憲法法庭宣告,不可以再用法院判決命令加害人道歉的方法,認為這樣的方式侵害人民的言論、新聞、思想等自由,如果被害人希望回復名譽,可以改採取要求加害人付費刊登被害人勝訴的判決、澄清事實聲明等方式[8]。這則憲法法庭判決後續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值得我們繼續關注。


延伸閱讀:
洪瑄憶(2022),《個人或法人的名譽權受侵害,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嗎?》。

註腳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31號民事判決:「主文……被告應在其INSTAGRAM帳號個人頁面首頁簡介處刊登如附表二之道歉啟事二十日,並於刊登期間將被告帳號設置為公開。」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52號民事判決:「主文……被告應在『Jamie Chen』臉書網站個人網頁公開刊登如附件二之道歉啟事二十日。」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23號民事判決:「主文……被告乙○○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被告丙○○應將如附表四所示之道歉啟事,各張貼於D-card僑光科技大學板連續五日。」
  6.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主文……被告應於『NKTU-高科大扶輪社之LINE群組』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二日。」
  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72號民事判決:「主文……被告舜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張聰義應將判決書全文及附件所示道歉聲明連續刊登於被告公司網站首頁三十日。」
  8.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請注意最近的憲法法庭111憲判2號判決。(不可強制公開道歉)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22-03-16 03:47:00
謝謝您,已經依照最近的憲法法庭判決調整內容。
朱石炎(認證法律人) 2022-03-16 10:19:13
敬佩編輯同仁及時調整內容。
LU0011246(一般會員) 2022-05-17 17:37:05
請問憲法何時判決不可強制公開道歉,有日期或是相關網站可查詢的?有關被害者覺得心靈受傷的部分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5-18 00:58:26
2022年2月25日,網址: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98 前一個回答的註腳8也有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