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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9

父母可以未經同意自行取走未成年子女的現金和物品嗎?

匿名(一般會員) 家庭‧父母子女父母子女 2022-01-10 09:59

未成年子女的現金或物品,可以先以未成年子女是不是無償取得,區分為特有財產和非特有財產(一般財產)。

未成年子女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

如果未成年子女是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的方式取得的財產,法律上認為這是「特有財產」[1],由父母共同管理、使用收益,父母為了小孩的利益時,也可以處分掉[2],例如賣給別人並移轉所有權,或是丟掉。

例如爺爺奶奶送給未成年的孫子女一間房子,這是未成年子女無償受贈的,就算是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並可以使用這間房子,或出租得到租金的收益,這些行為在法律上都不用得到未成年子女的同意。但如果要把房子處分掉,例如賣掉移轉給別人,就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如果不是為了子女的利益,侵害小孩的財產權,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請求指定其他適當的人來管理,或要求用信託的方式管理[3]

關於父母不當處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可以進一步參閱:葉怡妙(2022),《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方式不適當,可以怎麼做?》。

所以如果現金和物品是特有財產,父母在法律上確實可以自行拿去用,不用經過未成年子女的同意,但如果要處分的話,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

未成年子女有償取得的非特有財產(一般財產)

但如果是未成年子女打工、當網紅的收入或其他有償取得的財產,就不是特有財產。而民法沒有特別規定父母對非特有財產(一般財產)有權限,這些財產就歸子女所有,子女可以自行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4]。因此,在子女對自己的非特有財產有所有權的情形下,父母應尊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權限,不應未經同意就取走他們的現金和物品。

但也要注意,法律上要求父母要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5],所以管教小孩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義務,尤其父母必須禁止未成年子女抽菸、吸毒、觀看有害身心健康的血腥色情影片、圖畫、遊戲等,或是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3C產品等不良行為[6],如果為了這些正當的教養目的,在合理必要的範圍內,沒經過小孩同意自行取走相關物品,就可以認為是合法的。

關於父母教養子女的界限,可以參考:饒菲(2022),《父母可以未經子女同意翻查子女的物品嗎?──子女也有隱私權》。

註腳

  1.   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2.   民法第1088條:「
    I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II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2條第1項:「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就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任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之方法,並得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或命監護人代理兒童及少年設立信託管理之。」
  4.   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0067890號(2012/5/8):「應認為未成年子女因勞力或營業賺取之財產,係由未成年子女自行管理、使用、收益較為合理。至關於非特有財產之處分部分,按就程度而言,管理、使用、收益屬低度行為,處分屬高度行為,父母對前者如無權限,對後者更應認為無處分權,較為合理……。」
    附帶一提,即使未成年人對金錢、物品等財產有所有權,與他人買賣、贈與、移轉所有權等法律行為,仍沒辦法自行處理:未滿7歲的小孩必須由父母(法定代理人)代替他完成;7歲以上未滿18歲的兒少只有「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為才可以自己決定,其他則要得到父母(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契約行為事後得到承諾。關於未成年人的法律行為,請參考:楊舒婷(2022),《什麼是行為能力?幾歲才有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有什麼不同?》。
  5.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2項:「
    I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II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