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家庭‧父母子女 / 父母子女 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方式不適當,可以怎麼做? 未成年子女 財產管理人 改定 兒童及少年 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 文:葉怡妙(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19-09-05 最後更新於 2023-03-17 A夫和B妻在2010年結婚,2011年生下C女,A夫2013年因病去世,留下遺產新台幣100萬元及房屋一棟。經B妻聲請,法院裁定由C女的祖母D擔任C女辦理繼承A夫遺產程序的特別代理人[1]。而依民法規定[2],B妻是C女的財產管理人,但是B妻與C女順利繼承遺產後,B妻染上毒癮,遂將C女的財產用於購買毒品。請問如何改定C女的財產管理人? 圖1. 案例關係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關於未成年人的特別代理人,詳見:葉怡妙(2019),《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與父母相反時,應由誰代理未成年子女?》。 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民法第1088條:「 I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II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一、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不適當,可改定財產管理人 依據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1]。 但如果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方式,可能會使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受到侵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2條第1項規定[2],主管機關可以 (一)向法院聲請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擔任財產管理人,或 (二)指定監護方法,並還可以 (三)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或 (四)要求父母(監護人)為未成年子女成立信託帳戶[3]。 二、本題中,如何改定C女的財產管理人? C女繼承A父的遺產,依民法第1088條,由B母代為管理。但因為B母用C女的財產購買毒品吸食,顯然已經侵害C女的財產權,是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方式不適當的情形,所以地方主管機關[4]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C女的財產管理人為祖母D,或聲請B母需設立信託管理C女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