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夫和B妻在2010年結婚,2011年生下C女,A夫2013年因病去世,留下遺產新台幣100萬元及房屋一棟。經B妻聲請,法院裁定由C女的祖母D擔任C女辦理繼承A夫遺產程序的特別代理人[1]。而依民法規定[2],B妻是C女的財產管理人,但是B妻與C女順利繼承遺產後,B妻染上毒癮,遂將C女的財產用於購買毒品。請問如何改定C女的財產管理人?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註腳
- 關於未成年人的特別代理人,詳見:葉怡妙(2019),《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與父母相反時,應由誰代理未成年子女?》。
- 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民法第1088條:「
I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II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