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正本遺失的話,可以寫書狀向原本核發債權憑證的法院聲請補發,書狀的範例可以參考司法院的「民事聲請補發裁判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狀」。
聲請補發除了要提出書狀以外,還需要繳補發訴訟文書的費用,10頁以內,每份要繳納新臺幣(下同)100元,如果超過10頁的,每超過5頁會被加收20元,超過部分不滿5頁以5頁計算[1]。
註腳
-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7條:「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