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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0-13

請問空服員和機場地勤人員如果因天候因素需超時工作,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匿名(一般會員) 勞動‧工作工時 2018-12-18 09:07

想先確認問題中「天候因素」是否指颱風等天災?

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特別規範可以因為天災、事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在休息日工作,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如搶修、安全維護等),可以延長工作時間[1]
但勞工出勤應該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公告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2]
工資部分
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資的規定[3]
勞動部有一個行政規則「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可以參考: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鼓勵雇主加給勞工工資[4],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5]
工作時間
時數不受「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及「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規定之限制[6]
例外勞工可以拒絕出勤
勞工如因為「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配合加班,可提出證明向雇主請假,雇主就不可以強制勞工出勤[7]
雇主如違反規定強迫勞工出勤,會遭受刑事處罰[8]

 

參考資料:

勞動部新聞稿: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然災害而停止工作時,當日工資仍應依休息日加班費規定計給。前往連結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IV:「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2.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
  3.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I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II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4.   要點用語「宜」,因此勞動部認為沒有一定要加給工資。
  5.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6.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III:「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II:「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7.   勞動基準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 不得強制其工作。」
  8.   勞動基準法第77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