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
棄單有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但起訴程序較為困難
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184條[1],棄單行為可能會構成該條第1項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在訴訟實務上,要證明棄單的買家有「故意或過失」並不容易。如果這個買家不是第一次棄單了,比較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偶一為之的棄單很難主張對方有侵權意圖。但如果我們單純討論「商家可否以侵權行爲起訴棄單者」,理論上是可行的。
只是商家起訴後,要如何舉證買家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行為,或如何找到買家的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以利訴訟進行,可能會相當棘手。
只是商家起訴後,要如何舉證買家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行為,或如何找到買家的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以利訴訟進行,可能會相當棘手。
如果只是討論如何進行起訴程序,以「礙於電話號碼、網絡賬號的隱秘性,如何對素不相識的棄單者起訴呢?」這個問題而言,比較可行的做法是直接在訴狀上載明你手上已經擁有的資訊(例如:姓名、電話),再請法院發函向戶政機關查調資料[2]。這種作法雖然可行,但是仍有可能因為法院最終找不到買家真實身份,以致民事訴訟遭駁回。
實務上多採用刑事途徑,即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依上述,民事訴訟途徑在程序上較棘手,所以大部分賣家會採用刑事途徑,即去警察局報案,表示買家的棄單成立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3]。
本來就法理而論,絕大多數的棄單都屬於民事糾紛。賣家如果要證明棄單是買家「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成功機率甚低,甚至可能會有觸犯誣告罪[4]的風險。
但刑事訴訟在程序上有一個好處:只要刑事機關受理案件,就會用國家的力量幫你找到棄單買家的聯絡方式(例如:偵查買家的ip位置)。簡言之,用刑事程序找到買家真實身份的機率,往往較民事程序更高。
但刑事訴訟在程序上有一個好處:只要刑事機關受理案件,就會用國家的力量幫你找到棄單買家的聯絡方式(例如:偵查買家的ip位置)。簡言之,用刑事程序找到買家真實身份的機率,往往較民事程序更高。
所以在部分法律諮詢網站,常可以看到有律師回答:針對這類問題建議刑事程序[5]。在司法實務上,也確實有棄單買家因為「上網購物下標後未取貨」的行為,被法院判刑的裁判[6]。
但刑事救濟途徑常會發生濫用國家資源的困擾,甚至有觸犯誣告罪的風險,因此這裡仍建議賣家盡量採用民事途徑處理棄單爭議。
但刑事救濟途徑常會發生濫用國家資源的困擾,甚至有觸犯誣告罪的風險,因此這裡仍建議賣家盡量採用民事途徑處理棄單爭議。
關於網路購物,如果買家沒有取貨,賣家如何尋求法律補償的問題。建議參考這一篇問答延伸閱讀:
《網路購物時,如果買家沒有取貨,賣家可以尋求法律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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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民法第184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批踢踢實業坊(2018),《[問題] 民事提告沒有對方身份證、戶籍地址怎麼辦》。
- 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169條:「I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II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 法律諮詢服務網(2018),《喊一喊又不要算棄單嗎?!》;
法律諮詢家(2017),《惡意棄單且受害者多人》。 - 參考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509 號刑事判決:
買家因為接續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6 月16日、6 月18日、6 月19日網路商店中交易平台內下標購買服飾,並均指定超商取貨付款,致賣家信以為真。於是賣家將買家所訂購之商品,分 3 件以每件新臺幣60元運費的價格,送至指定地點統一超商親河門市。
最後買家並未前往領取,致上開商品遭退件,賣家因此損失運費計180元。
最後法院判決買家犯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