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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0-16

長輩因病住院期間,意識模糊的清況下,子女可以替長輩解除定期存款嗎?

匿名(一般會員) 法律入門民法原則 2019-01-10 03:03

日前,家中一位長輩因為種種身體因素,住進了加護病房。長輩的意識並不清楚,時而才會醒來,但因為插管治療,無法說話。長輩的兒子覺得治療費太貴,所以想要解除長輩的定存來支付治療費。請問這樣子算是無權代理嗎?長輩事後可以拒絕承認嗎?


子女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代理,以及長輩可不可以拒絕承認,需區分情形:

長輩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或僅為受輔助宣告人
如果那名長輩只是一時性的意識不清,並非長久昏迷,仍然有完全行為能力。即使受到輔助宣告[1],任何人仍不得任意處分他的財產[2],子女以長輩名義解除定存,構成無權代理,長輩是可以拒絕承認[3]的。
若長輩已受監護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4]
假設長輩已受到監護宣告[5],並且法院依職權選定那位子女為法定代理人時,依照民法第1113條[6]、第1098條第1項[7]、第1101條[8]的規定,因為支付醫療費用符合長輩的利益,所以該子女在解除定存的事項上,是有代理權的;此時,就不發生承認與否的問題。
關於輔助宣告、監護宣告的聲請與效果等,可以進一步參考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監護人的義務
也曾聽聞長輩意識不清、失智後,子女領出長輩的錢居然不是支付長輩的醫療費用,而是自行花用!此時,即使子女已經被法院選定為長輩的監護人,有代理權,如果不符合長輩的利益,法院可以依照受監護人、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改定適當的監護人[9],確保長輩的財產與生活。監護人故意或過失讓長輩財產受損,也要負賠償責任[10]

關於如何避免監護人濫權,可以參考:陳庭浩(2020),《成年監護的監護人有什麼權利與義務?如何避免監護人濫權?》。

 

本回答僅供參考,若有個案需求,建議仍向專業律師求助。

註腳

  1.   民法第15條之1:「
    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II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III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2.   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條、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零四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零九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二之規定。」由此可知,輔助人並沒有如同監護人一般,享有為其處分財產的權限(法條上不準用民法第1098條第1項、第1101條第1103條),也就是說,受輔助宣告人仍然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的財產。
  3.   民法第170條:「
    I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II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4.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5.   民法第14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6.   民法第1113條:「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7.   民法第1098條第1項:「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8.   民法第1101條第1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9.   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10.   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9條:「
    I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II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理論上,應該聲請監護宣告

否則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如何聲請監護宣告:https://www.heritageattorney.com/----2.html

  1. 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2. 繳聲請費1,000元
  3. 醫院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