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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5-22

打卡制度

匿名(進階會員) 勞動‧工作工時 2023-10-31 15:32

請問聘書上有寫到同意不用上下班打卡制因需在公司待滿,但也有符合每天打卡只是因為業務或外出陪訪而老闆想逼退減少成本能否變更此條改成需要上下班打卡須滿,前提是此聘書內容有「採自我管理責任制度」,由於不欣賞老闆想為了降低公司成本而做此事隨意更改聘書內容這樣是否觸法?


詢問人你好:

勞動契約應以雙方合意約定

契約內容應基於勞資雙方合意約定為妥,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應皆可自由約定。

變更勞動條件(契約)應以雙方合意變更
勞動契約為勞資雙方所合意約定的契約內容,因此,如欲變更勞動條件(契約),自應再透過協商取得雙方合意,資方自然不得逕自變更。
出勤紀錄不以上下班刷卡為限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的紀錄。
 
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建議可以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