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條 3字第1040132417號書函的說明,勞工上班遲到的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可以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假設事業單位工作規則、出勤管理明或勞動契約對於出勤請假訂有相關規定,或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合意,勞工可以事後補請假方式辦理。
如有個案認定問題,建請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
在簽勞動契約時候,
裡面只有說工作不要遲到
並未提及遲到多久扣薪水
也沒說幾分鐘內扣多少到多少
之後看到同事當月被扣了七千多的遲到薪水
詢問才知道
1~5分扣100
5~10分扣300
超過10分扣500
這樣是合理的嗎?
如果寫上勞動契約也能這樣扣嗎?
詢問人你好
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條 3字第1040132417號書函的說明,勞工上班遲到的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可以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假設事業單位工作規則、出勤管理明或勞動契約對於出勤請假訂有相關規定,或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合意,勞工可以事後補請假方式辦理。
如有個案認定問題,建請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