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對於所詢議題整理幾項原則供參考,如有個案認定疑義,請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
曆日、工作時間計算:
參考勞動部民國107年7月2日勞動條 2字第1070130860號函說明,曆日的起迄,原則上每一曆日指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而言,但事業單位如採「輪班制」的出勤方式,且各班輪替有規律,得採取以「連續24小時」為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行使退避權)規定,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路途,任一地方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得不出勤(非法定假別,制度上為確保勞工安全的措施。),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於天災停止上班期間仍要求勞工出勤,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例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的必要,雇主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常見問答集:夜班(跨日)勞工是否出勤?
因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係以整點區分(即夜間6點或12點),若宣布停止上班之前風雨正強,勞工因交通因素無法出勤,仍有勞動部頒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的適用,可以不出勤。
市府宣布夜間停班,上小夜班(下午4點至12點)的勞工,下午4點至6點係正常上班,6點過後可立即回家或是選擇繼續正常工作,若選擇正常工作(因安全考量較不建議),雇主除工資照給外,法律雖未強制規定要給加班費,但為體恤勞工辛勞,宜加給勞工工資(若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或規定)。
市府宣布隔日(隔日零時開始)停班,上大夜班(晚上10點至隔日凌晨6點)的勞工,雖然晚上10點至12點市府未宣布停班,但風雨正強阻礙交通,勞工仍可不出勤,且有前開要點的適用。已到班的勞工則可循前一個例子辦理。
市府宣布下午(譬如中午12點)停班,已到班的勞工可比照第一個例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