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整理幾項判斷的原則提供參考,如有個案認定疑義,請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適當的處理方式:
參考勞動部103年5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30061187號函的說明,工作時間指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在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按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可以請普通傷病假;假設雇主擅自更改勞工申請的假別,參考勞動部說明,如果勞工已請事(病)假,雇主未經過勞工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為其他假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