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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5-12-05

續住但是沒簽約

匿名(進階會員) 房子‧土地‧鄰居房屋租賃 2025-02-04 00:04

跟房東簽一年租屋合約,一年到了都沒有續簽約,是不是就變成不定期契約?到目前已經住快滿三年了,但最近要搬走,當初簽約是4月,但目前是2月,房東說要付違約金一個月,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詢問人您好:

以下就詢問人的提問分別回答:

詢問人的租約會變成不定期租賃嗎?
什麼是不定期租賃?

所謂不定期租賃是指沒有租約期限的租約。

依照民法規定,租約到期後,房東與房客沒有再簽訂續約,但房客依然繼續居住,而房東都沒有表示反對的話,那麼租約便會變成不定期租賃[1]

詢問人的租約會變成不定期租賃

依詢問人所提供的情況,詢問人和房東原本簽訂為期1年的租約已經到期,之後雙方都沒有另外續約,但詢問人依然持續租屋至今,房東也未曾表示拒絕或要求搬走,則依前面所說的規定,詢問人的租約會變成不定期租賃,也就是變成沒有租約期限的租約。

租約變成不定期租賃後,想搬走房東卻要求違約金合理嗎?
不定期租賃,房客隨時可以終止租約(不續租)但要提前通知

通常在租約有期限的情況,租約便會在期限到期時終止。

那不定期租賃既然是沒有期限的租約,依民法規定,若房客想要終止租約,則隨時都可以終止,也就是房客隨時都可以向房東說不想租了,但必須提前通知房東。

而提前的時間長短,則會依照租金是按星期、按半個月或按月支付而定,按星期支付,則必須至少提前一星期通知房東,按月支付,則必須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2]。例如:房租是按月支付,房客只打算租到2025年8月31日的話,則必須提前一個月,也就是最晚要在2025年7月31日前通知房東打算終止租約。

房東要求違約金合不合理,必須視租約內容而定

房東能不能要求房客支付違約金,則必須視原租約中有沒有明確的相關約定,以居住用的房屋租賃為例,租約中若有約定房客提前終止租約,必須按照約定期間先通知對方,如果沒有先通知就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那麼房東要求違約金可能是合理的[3] ;若租約中沒有違約金的相關約定,房客也已按規定提前通知房東,則房東要求違約金可能就不合理。

結論

詢問人的租約已變為不定期租賃,雖可隨時提前終止租約,但提醒詢問人,仍需留意是否已提前通知房東。

而房東是否可以要求違約金,則需依租約的具體約定而定,若詢問人對此有進一步的疑問,建議可攜帶租約並參考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洽詢專業律師。

 

延伸閱讀:

黃蓮瑛、徐品軒(2022),《簽訂房屋租約,有哪些事情要注意?》。

喬正一(2022),《如何保障租屋權益?——租約公證簡介》。

 

註腳

  1.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2.   民法第450條:「
    I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II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III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3.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4、5項:「
    I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IV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V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4點第2項:「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