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您好:
一、什麼行為可能涉嫌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1]?
(一)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條件[2]
1. 有恐嚇行為
以言語、文字、舉動等對他人進行威脅,方式不限 [3]。
2. 恐嚇的內容
加惡害於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
3. 使人心生畏懼。
(二)針對詢問內容的建議
房東用言語向詢問人揚言「不是好欺負的好自為之 [4]」、「讓妳在O O(某地區)別想工作 [5]」等,或許較有可能屬於威脅他人的恐嚇言行,如已令詢問人心生畏懼而感到不安,害怕影響工作,則房東的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然而,提問情形是否成罪,仍會因前後脈絡、具體個案等而有不同,無法一概而論,建議詢問人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並避免和房東直接衝突、如有接觸也應盡量蒐集、保留相關證據,如房東的行為趨於激烈,亦建議詢問人立即請求警察協助。
二、提告的期限
恐嚇危害安全罪是非告訴乃論,沒有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6個月提出告訴的限制[6] ,但是要注意追訴期依刑法第80條規定[7] 為10年,10年內提出告訴國家都必須追訴犯罪,但仍建議詢問人留意避免時間久遠、證據保存不易等問題。
詢問人如對告訴乃論罪和非告訴乃論罪、公訴和自訴之間的差別有更多好奇的地方,歡迎詢問人參考延伸閱讀中《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這篇文章,裡頭有更淺顯易懂的文字和圖表說明。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3),《你好大、我不怕?不令人害怕的恐嚇還會犯恐嚇罪嗎?》。
劉立耕(2022),《國家對犯罪行為追訴權限的期限──追訴權時效的意義、目的、期限與計算》。
楊舒婷(2024),《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且該惡害之通知,亦不以直接通知於被害人為限,故意透過第三人轉述與被害人知悉之方式,將惡害間接通知於被害人者,其加惡害之旨在第三人轉告被害人時,即已到達被害人,完成其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之目的,亦應成立本罪。」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甲○○與乙○○因交友軟體認識。甲○○因認乙○○拒絕與其聯絡,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2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明曜百貨公司,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老師要帶兩個男的去wed227(乙○○之工作地點)』、『你自己保重』。『自己好自為之』之恫嚇文字予乙○○,致乙○○瀏覽該等文字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861號刑事判決:「乙○○因不滿其原任職之至柏工程企業有限甲司(下稱至柏甲司)之工地主任丙○○剋扣其工資,乃於離職後,竟基於恐嚇危害身體安全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時許,前至屏東縣○○鄉○○村○○道路施工處,向丙○○恫嚇稱:我沒有工作,你也別想工作,你要小心一點等語,致使丙○○心生畏懼。」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