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所詢問題提供兩則函令供參考,如有個案疑義,建議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
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問答「提早開車至拍攝地點,工時怎麼算」)
事業單位為連續工作型態,將依法應有的休息時間調配於工作時間中實施,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但書規定立法意旨及勞雇雙方實務需求,可以認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5 規定使勞工於工作相當長度的時間後,應給予休息,以利其體力之恢復之意旨。(勞動部民國109年4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352號函)